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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是否有选择生死的权利.ppt


文档分类:生活休闲 | 页数:约20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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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人是否有选择生死的权利安乐死什么是安乐死?安乐死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地死去。“安乐死”一词源层义,一是安乐的无痛苦死亡;二是无痛致死术。我国的定义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安乐死的目的对病人本身是为了避免死亡时的痛苦。对于社会来说,一方面是为了尊重病人的权利,给予病人尊严死去的自主权;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节约有限的卫生资源,用于更需要又更有希望的病人身上,对病人、家属和社会均有利。安乐死是道德还是不道德呢?国外不少医学家、伦理学家十分赞成自愿的安乐死,认为是病人对痛苦的一种解脱,只要符合病人的利益,安乐死是允许的。有些学者则不赞成,他们认为每一个人都有权活着,医生的道德责任是救死扶伤,任何的安乐死都是不道德的。从伦理方面讲,公民在遭遇非常的不可逆的身体疾病痛苦,自愿要求结束自己生命的条件下实施“安乐死”,本身也是合乎道德的。但是,“安乐死”没有被确认事出有因首先,在现有的法律条件下,“安乐死”可能引致“故意杀人”。患者自杀不会影响别人,但是,如果他本人想结束生命,医护人员及家属协助满足其请求,在《刑法》中是“帮助自杀”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其二,“安乐死”如果以法律形式确认下来,可能会被一些人利用,用以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另外,在人类对疾病的认识还十分有限的情况下,未经法律许可而结束他人生命,有悖于生存权利的道德准则。安乐死与法律安乐死不仅是一个学术讨论的问题,没有一定的法律程序作保证,医院是难以付诸实施的。2001年荷兰议会通过了世界上第一个安乐死合法化法案1986年到2003年17年中,陕西第三印染厂的一名普通职工王明成两度因为安乐死问题成为全国媒体关注的新闻人物。1986年,主明成的母亲夏素文病明成不愿母亲忍受临终前的病痛,要求大夫对母亲实行了安乐死。1987年,陕西汉中市检察院以故意杀罪将王明成和大夫浦连升刑事拘留,这是我国的第例安乐死案1992军,最高人民法院批示,安乐死的定性回题法解决,就本案的具体情节,对蒲王行为不做犯罪处理。2003年明成被诊断为癌期。明成店式提电家乐死的请求,但被西安医院以我国尚立法为由拒绝了2001年4月,西安市9名尿毒症病人联名写信给当地媒体,要求安乐死。消息见报后,又有40名尿毒症患者公开提出了相同的要求。下文所述的事例集中阐明了对安乐死有关争论的焦点,正是这些事例推动了荷兰安乐死合法化运动的发展。阅读下面的事例,认真思考你是否赞同医生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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