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城市计划管理技术要求()市人民政府相关印发《十堰市城市计划管理技术要求》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城市计划管理技术要求》已经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经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4月25日十堰市城市计划管理技术要求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目标及依据)为加强城市计划管理,确保城市计划实施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可连续发展,依据《中国城镇计划法》、《湖北省城镇计划条例》、《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法律、法规和《十堰市城市总体计划》(-2030),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要求。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本市城区(含乡镇,下同)内,进行城市计划编制和实施管理,应根据本要求实施。本市其它地域城市计划编制和实施管理参考本要求实施。第三条 (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在本市进行城市计划编制和实施管理,一律采取85国家高程基准及国家大地坐标系。第四条 本要求未包含内容,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和标准。第五条 本要求解释权属十堰市计划局。第六条 本要求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第二章 城市计划编制管理第七条 (资质管理)负担城镇计划编制单位,应含有对应资质等级,并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城市计划编制工作。第八条 (计划审批)在城市计划区内编制各阶段城市计划须按下列程序报经同意后方可生效: (一)城市总体计划:城市总体计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教授评审会评审、市计划委员会审查后,将计划草案给予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其它方法征求教授和公众意见,修改完善后由市人民政府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后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二)近期建设计划:城市总体计划编制完成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近期建设计划,近期建设计划期限为5年,标准上和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年限一致。城市人民政府同意近期建设计划前,应征求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意见。(三)控制性具体计划:市人民政府城镇计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计划要求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具体计划,经教授评审会评审、市计划委员会审查后,将计划草案给予公告,修改完善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立案。(四)修建性具体计划:依据控制性具体计划编制修建性具体计划经教授评审会审查并公告后,报市城镇计划主管部门审批。(五)专题计划:由各专业部门依据国家规范、标准编制专题计划,经教授评审会后公告,报城镇计划主管部门审核,报计划委员会审批。(六)城市设计:市人民政府城镇计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计划、控制性具体计划要求组织编制城市关键地段城市设计,经教授评审会评审、市计划委员会审查后,将计划草案给予公告,修改完善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第九条 (计划修改)城镇计划必需明确要求强制性内容,计划一经审批,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必需依据法定程序进行,重新报批。第十条 (修规管理)在城市计划区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严格实施控规前提下编制修建性具体计划: (一)民用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二)工业项目用地大于或等于3万平方米。(三)城市中心区、关键地段、城市主干道交叉口、机场、车站、码头、城市广场、城市公园等周围区域项目。(四)城镇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编制修建性具体计划。上述情形范围之外应该绘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第十一条 (计划覆盖)根据先计划后建设标准,城市计划区内全部建筑单体、市政工程、低影响开发设施、人防工程、工业项目、户外广告、构筑物等必需全部纳入计划管理。第十二条 (分级审查)市计划委员会对建设项目实施分级分类审查制度,以提升计划管理效率。第十三条 (计划环评)城市总体计划、分区计划、近期建设计划、控制性具体计划、修建性具体计划及其它依法依规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单体项目,报批前需取得环境保护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意见。第十四条 (海绵城市计划)城市总体计划、控制性具体计划、修建性具体计划及其它相关专题计划编制过程中应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和任务,并在现有计划编制体系框架下,将海绵城市计划内容系统地融入到计划目标、指标、空间布局等相关内容中。第十五条 (管廊工程计划)编制管廊工程计划应以统筹地下管线建设、提升工程建设效益、节省利用地下空间、预防道路反复开挖、增强地下管线防灾能力为目标,遵照政府组织、部门合作、科学决议、因地制宜、适度超前标准。管廊工程计划应依据城市总体计划、地下管线综合计划、控制性具体计划编制,和地下空间计划、道路计划等保持衔接。第十六条 (部门计划)各级政府(管委会)、市发改、国土资源、住建、水利、园林、环境保护、工商、商务、城管执法、房管等部门应结合工作职责,主动配合计划部门组织编制相关计划。第三章 城市用地计划管理第十七条 (用地性质分类)本市建设用地按国家相关标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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