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小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规范实施小区矫正,将小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遵法公民,依据《中国刑法》、《中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布《小区矫正实施措施》等相关要求,结合本省小区矫正工作实际,制订本细则。第二条小区矫正是指将符正当定条件罪犯置于小区内,由专门国家机关在相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帮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非监禁刑罚实施活动。第三条小区矫正人员,包含下列罪犯:(一)被判处管制;(二)被宣告缓刑;(三)被决定暂予监外实施,包含: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2、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实施不致危害社会;(四)被裁定假释。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由公安机关实施。司法行政机关应该根据要求,主动做好帮助工作,发觉被剥夺政治权利罪犯有违反《刑法》第五十四条要求情形,要立即向公安机关汇报。被剥夺政治权利罪犯能够自愿参与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心理教导、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活动。第四条小区矫正任务是:(一)依据中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小区矫正相关要求,加强对小区矫正人员监督和管理,确保刑罚顺利实施;(二)采取多个形式,对小区矫正人员进行教育学习,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促进其成为遵法公民;(三)经过多种路径,帮助小区矫正人员处理在就业、生活和心理等方面碰到困难,以利于其提升适应社会能力。第五条小区矫正工作基础标准:(一)坚持党对小区矫正工作领导,认真落实中央相关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决议布署,确保小区矫正工作正确方向。(二)坚持小区矫正工作非监禁刑罚实施性质,不停完善刑罚实施制度。(三)坚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相互支持、协调配合,确保小区矫正工作有序开展。(四)坚持专门机关和社会力量相结合,充足调动社会资源和相关方面主动性,不停增强小区矫正工作社会效果。第六条小区矫正人员应该遵遵法律法规、人民法院严禁令和小区矫正相关要求,服从监督管理,接收教育矫正。小区矫正人员人身安全、正当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和其它未被依法剥夺或限制权利不受侵犯。小区矫正人员在就学、就业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在小区矫正工作中,人民法院依据职能推行下列职责:(一)对拟适用小区矫正被告人,依据需要委托相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定;(二)对符合小区矫正适用条件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决定;(三)依法做好小区矫正法律文书和小区矫正人员衔接工作;(四)对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减刑提议、撤销缓刑、假释提议和收监实施提议,依法作出裁定;(五)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对小区矫正人员教育矫正工作。第八条在小区矫正工作中,人民检察院依据职能推行下列职责:(一)对人民法院、监狱、看管所交付小区矫正人员实施活动实施监督;(二)对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监狱变更和终止小区矫正实施活动实施监督;(三)对小区矫正执法活动中发生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四)对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监管、矫正、奖惩小区矫正人员活动实施监督;(五)主动参与对小区矫正人员教育矫正和帮困扶助工作机制建设;(六)依法受理小区矫正人员控告和申诉,维护小区矫正人员正当权益。第九条在小区矫正工作中,公安机关依据职能推行下列职责:(一)依法做好小区矫正法律文书和小区矫正人员衔接工作;(二)帮助司法行政机关对未按要求时间报到、未经同意私自离开居住地市、县或脱离监管小区矫正人员进行查找、追查;(三)立即将有违法犯罪嫌疑或在小区矫正期间受到警告、治安管理处罚小区矫正人员纳入关键管控,并落实相关工作方法;(四)对违反治安管理要求和再犯罪小区矫正人员立即依法处理;(五)帮助司法行政机关立即将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或暂予监外实施决定收监实施罪犯送交监狱或看管所。(六)立即办理本机关撤销暂予监外实施罪犯收监实施工作。第十条在小区矫正工作中,省级、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据职能推行下列职责:(一)对本辖区小区矫正工作进行指导管理、组织实施,协同相关部门制订实施意见;(二)利用省小区矫正信息化监管平台对本辖区小区矫正工作进行督促检验;(三)定时组织开展本辖区小区矫正执法检验和考评;(四)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对小区矫正人员减刑提议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减刑提议、撤销缓刑、假释提议;(五)建立和政法各部门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和协调长久有效机制,研究处理本辖区小区矫正工作重大问题;(六)处理小区矫正人员突发事件;(七)组织开展本辖区小区矫正工作队伍培训;(八)其它应该推行职责。第十一条在小区矫正工作中,监狱依据职能推行下列职责:(一)对拟提请假释或决定暂予监外实施罪犯,需要调查其对居住小区影响,能够委托县级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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