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公民**以下简称甲方)和**国际(香港)(以下简称乙方)于20XX年06月02日在中国****地域签署中外合资经营 ***** 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制订本企业章程。
第二条 合资企业
名 称: ******* (以下简称合资企业)
法定地址:*市*区*路*号
第三条 合资各方
甲方名称:****
户籍地址:*市*区*街17号503房
身份证号码:****************
国籍:中国
乙方名称:**国际(香港)
法定地址:香港九龙弥敦道345号宏利公积金大厦10楼***室。
法定代表:***
职务:董事总经理
国籍:中国香港
第四条 合资企业为有限责任企业,合资企业以其全部财产对合资企业债务负担责任。合资各方按其合资条件对合资企业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五条 合资企业为中国企业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需遵守中国法律、法令和相关部门例要求。
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 合资各方经营宗旨是本着加强经济合资和技术交流愿望,采取优异适用技术和科学经营管理方法,提升经济效益,使合资各方取得满意利益。
第七条 合资企业经营范围:******批发和进出口;相关商品信息咨询。(法律、行政法规严禁项目除外;法律、法规限制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第三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八条 合资企业投资总额为 200 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 合资企业注册资本 200万元人民币。
其中:甲方出资 20 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 10 %,乙方出资相当于 180 万元人民币外汇,占注册资本 90 %。合营乙方以现汇出资。外汇和人民币折算按投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汇率折算。
第十条 合资各方应按以下期限缴清各自出资额:
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由合营各方按其出资百分比从领营业执照之日起三个月内投入80%,其它在十二个月内分期缴付完成。
第十一条 合资各方缴付出资额后,经合资企业聘用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汇报。由合资企业据以发给出资证实书。合资各方均不得将出资证实书,向外抵押担保或作其它有损合资企业利益用途。
第十二条 合资期内,合资企业不得降低注册资本数额。
第十三条 任何一方转让其出资额,不管全部或部分,全部须经另一方同意。一方转让时,另一方有优先购置权。
第十四条 合资企业注册资本增加、转让,应由董事会会议一致经过后,并报审批机关同意,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董事会
第十五条 合资企业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合资企业最高权力机构。董事长为企业法定代表。
第十六条 董事会决定合资企业一切重大事宜,其职权关键以下:
1、决定和同意总经理提出关键汇报(如生产计划、年度营业
汇报、资金、借款等);
2、同意年度财务报表、收支预算,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3、经过企业关键规章制度;
4、决定设置分支机构;
5、修改企业章程;
6、决定合资企业停产、终止或和其它经济组织合并;
7、决定聘用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
等高级职员;
8、决定合资企业终止和期满时清算事项;
9、其它应由董事会决定重大事宜。
其中第5、6、8款应由董事会全体董事一致经过方能生效,其它事宜,可由三分之二多数经过决定。
第十七条 董事会由 三 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 一 名,乙方委派 两名。董事任期为三年,经委派能够连任。
第十八条 董事会董事长由 甲方委派,副董事长一名,由 乙 方委派。
第十九条 合资各方在委派和更换董事人选时,应书面通知董事会。委派或更换董事,每次应向中国政府相关部门立案。
第二十条 董事会例会每十二个月召开 一 次。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能够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标准上在企业所在地举行。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缺席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三条 董事长应在董事会开会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各董事,写明会议、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四条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能够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会。如到时未出席也未委托她人出席,则作为弃权。
第二十五条 出席董事会会议法定人数为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不够三分之二人数时,其经过决议无效。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每次会议,必需具体书面统计,并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代理人出席时,由代理人签字。统计文字使用汉字。该统计由企业存档。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二十七条 合资企业设监事会,组员 三 人。监事会应该包含投资者代表和合适百分比企业职员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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