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渭县通和小学
关于学生监护责任告知与协议书
甲方:通渭县通和小学
乙方: (学生家长或监护人签名)
为确保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健全学校、家庭、社会教育一体化。保证学生安全是学校、家长、社会的共同责任。鉴于目前社会上还存在许多不安全因素,以及该学生上学期间无人监管、经常无故旷课或离家出走的行为,跟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第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六条 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六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又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结合我校关于加强学生管理办法的要求,经甲、乙双方协议如下:
一、乙方明确 是无人监管、旷课或离家出走学生。 是学生的家长或监护人。甲方与乙方学生只是教育管理关系:甲、乙双方均应对给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结合《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日常性规范》和学校安全制度来规范学生。
二、甲方的职责和义务:
1、甲方必须要求教职工履行工作职责,严密组织教学活动和其他集体活动。
2、甲方发现该学生不到校,应通知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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