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化品仓库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常用化学危险品(以下简称危化品)贮存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常用化学危险品(以下简称危化品)出、入库,贮存及养护。
2、引用标准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3、 述语和定义
危险化学品的概念系指国家标准《危险化学品名录》中所列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以及国家确定幷公布的《剧毒化学品目录》和其他未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但由国家认定之危险化学品。
包括第 1 类爆炸品 ;第 2 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第 3 类易燃液体 ;第 4 类易燃固体、 自然物品
和遇湿易燃物品 ;第 5 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第 6 类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 ;第 7 类放射性物
品; 第 8 类腐蚀品 ;第 9 类杂类
甲类火灾危险性包括: < 28℃的液体; < 10%的气体;
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即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幷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受热、撞击、摩擦、摧化以及遇有
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
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耐火极限: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稳定性、完整性或隔热性时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表示。
闪点: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液体挥发的蒸气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遇火源能够闪燃的液体最低温度(采用闭杯法测定) 。
爆炸下限:可燃的蒸气、气体或粉尘与空气组成的混合物,遇火源即能发生爆炸的最低
浓度(可燃蒸气、气体的浓度,按体积比计算) 。
半地下室: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 1/3,且小于等于
1/2 者。
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 1/2 者。
明火地点: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民用建筑内的灶具、电磁炉等除外)。
散发火花地点:有飞火的烟囱或室外的砂轮、电焊、气焊(割)等固定地点。
安全出口: 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 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
口。
防火分区: 在建筑内部采用防火墙、 耐火楼板及其它防火分隔设施分隔而成,
能在一定
时间内防止火灾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
防火间距: 防止着火建筑的辐射热在一定时间内引燃相邻建筑,
且便于消防扑救的间隔
距离。 隔离贮存:在同一房间或同一区域内,
不同的物料之间分开一定的距离,非禁忌
物料间用信道保持空间的贮存方式。
隔开贮存: 在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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