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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NC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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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 辆 管 理 规 定 (A)
第一条 适应范围
本要求适适用于企业全部公务车使用、申请及开车前后应办手续,如检验保养、修理及使用中交通法规违规及车辆损坏处理等。
第二条 申请公务车程序及资格
(一) 外勤出差或其它公务,须使用公务车时,由部门责任人先填写外勤申请单交到办公室登记,并依所需证实使用何种公务车,由何人驾驶等,由办公室主任签准后,再呈副经理以上主管签核才准用车。
(二) 车况检验
驾驶人出发前,需检验车况,如车灯、水箱、刹车系统、轮胎、油等及查对登记簿公里数,如发觉不符及损坏或不良情况,应向总务科报备,并在登记簿上注明,不然视为驾驶人所损坏。使用后回企业时,必需把登记簿交回总务科保管人员,方便检验车辆。
第三条 公务车辆若损坏可修理。遗失、全损坏程度已无修理价值时
(一) 系私用时发生,应由使用人完全负担修理费用或购置同十二个月份或年份更新之同牌同排汽量车辆赔偿,如失窃悬赏寻回者,其悬赏金全部由使用(驾驶)人负担。
(二) 使用(驾驶)人如有意图虚伪欺瞒或私自当卖及借和第二人使用等情况时,除依法严办外,应按残价现金一次偿还。
第四条 公务车保养和检验
(一) 定时保养每行驶5,000km送企业指定保养厂定时保养, 由总务科办理。
(二) 每星期由车辆保管人负责洗车一次。
(三) 公务车一周未使用时由车辆保管人发动一次、温车5分钟。
第五条 载量限制 轿车限载四人,卡车依车量限重为准。
第六条 保持车内清洁
(一) 物料应放在行李箱,不得放在椅子上。
(二) 怕震仪表或设备须放在椅子上,应事先垫东西。
第七条 违规处理 超速、超载、任意停车及其它违反交通规则之定额罚款由驾驶人自行负责, 指定驾驶人如把车随便交由其它人驾驶而发生违规,车损等之罚款或损修全由驾驶人负责赔偿。
第八条 驾驶人注意事项
(一) 为全车同仁及其它安全,凡无照驾驶者,一经查明属实,立即开除。
(二) 无照驾驶发生车祸全部赔偿由驾驶者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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