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卷烟厂企业标准
劳动协议管理暂行要求
现将 年 月 日某卷烟厂第十届职员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经过《某卷烟厂劳动协议管理暂行要求》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某卷烟厂劳动协议管理暂行要求(见附件A)
附件A:某卷烟厂劳动协议管理暂行要求
第一条 我厂于 年 月实施全员劳动协议制管理,运作几年来,有些条款因已不适应企业发展需要。为了深入规范签订和推行劳动协议行为,加强劳动协议管理,维护劳动关系双方正当权益,依据《中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本厂在册职员及新接收进厂职员,均须依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标准和企业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书面劳动协议。劳动协议签订后,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签署劳动协议时,企业为甲方,职员为乙方。
第三条 劳动协议内容
一、劳动协议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五、劳动酬劳;
六、劳动纪律;
七、劳动协议终止条件;
八、违反劳动协议责任。
第四条 劳动协议期限分为三年期、五年期和无固定时:
一、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龄满10年(含)以上、军转干部及其随迁随调家眷、城镇复退军人,能够签署无固定时劳动协议。
二、大中专以上(含)毕业生(全日制且属干部身份)签署五年期劳动协议。
三、其它情形者签署三年期劳动协议。
第五条 首次签署劳动协议时,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协议期限内。续订协议时不再约定试用期。
第六条 经劳动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协议能够解除。
第七条 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能够解除劳动协议: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实不符合录用条件;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
三、严重渎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能够解除劳动协议,但应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员本人:
一、职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企业另行安排工作;
二、职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三、劳动协议签订所依客观情况发生重大改变,致使劳动协议无法推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协议达成协议。
第九条 职员提出解除劳动协议,应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
第十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职员能够随时通知企业解除劳动协议:
一、在试用期内;
二、企业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手段强迫劳动;
三、企业未按劳动协议约定支付劳动酬劳或提供劳动条件。
第十一条 对职员劳动协议期内考评和劳动协议续订:
一、经考评,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协议,标准上顺延原劳动协议期。若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10年(含)以上职员,提出要求签署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能够转为签订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
二、加强对职员协议期限内考评,考评结果作为是否续订协议关键依据。
从下文之日起,职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劳动协议期满后应该终止劳动协议。
1、无正当理由常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达七天(含)以上,十五天以下;或十二个月内累计旷工时间达十五天(含)以上,三十天以下者;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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