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 告
第450号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1998]94号)要求,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16-2006,自2006年12月 1日起施行。、、、、、、、、、、、、、、、、、、、、、、、、、、、、、、、、、、、、、、、、、、、、、、、、、、、、、、、、、、、、、、、、、、、、、、、、、、、、、、、、、、、、、、、、、、、、(3、4)、、、、、、、、、、、、、、、、、、、(1、4、5、6)、(1、2、3、4)、、、、、、、、、、、、、、、、、、、、、、、、、、、、、、、、(1、2、3)、、、、(3)、、、、、、、、、(1)、、、、、、(1、2)、、、(1)、、、、、、、、、(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修订本)同时废止。
1 总 则
为了防止和减少建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1 9层及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
2 ;
3 ;
4 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5 厂房;
6 仓库;
7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8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9 可燃材料堆场;
10 城市交通隧道。
注:1 建筑高度的计算:当为坡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檐口的高度;当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屋面面层的高度;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局部突出屋顶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可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2 建筑层数的计算:建筑的地下室、,、储藏室、敞开空间,以及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可不计入建筑层数内。住宅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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