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关系协议
用人单位(甲方): 有限公司
劳动者(乙方): 身份证号:
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就解除劳动关系达成如下协议:
1、甲、乙双方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自2010年11月30日起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
2、乙方于2010年10月1日进入甲方公司工作,当时双方约定的劳动期限为2年,约定试用期为2个月,试用期工资1800元。乙方在试用期内,不适应公司现阶段的工作要求,于2010年11月30日向甲方提出辞职,甲方同意乙方辞职。
3、乙方应在2010年12月 日前办妥工作交接手续,归还甲方所有或提供使用的工作物品并共同书面确认。
4、甲方于乙方办理完交接手续之日一次性支付乙方工资补偿和其他经济补偿(包括保险、福利补偿)共人民币1212213元。乙方收款时应向甲方出具收条。
5、劳动关系解除后,甲方不再负责为乙方办理社保手续、交纳社保费用。
6、本协议为对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最终处理,乙方收取补偿后,不得再以劳动关系为由追究甲方的任何法律责任,或因此向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乙方如有违约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
7、乙方离开甲方的公司后,乙方对其知悉的甲方尚未公开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如乙方泄露甲方商业机密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因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8、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于2010年11月30日在昆明市顺城西塔订立。
甲方:云南泰恒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
附:1、辞职申请书1份;
2、收条1份;
3、身份证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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