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要求
(2月4日中国建设部令第13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提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水平,依据《中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中国境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以下简称注册工程师)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要求。
第三条 本要求所称注册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中国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根据本要求注册,取得中国注册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相关业务活动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人员,不得以注册工程师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相关业务活动。
第四条 注册工程师按专业类别设置,具体专业划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商国务院相关部门制订。
除注册结构工程师分为一级和二级外,其它专业注册工程师不分等级。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工程师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相关部门根据国务院要求职责分工,负责全国相关专业工程注册工程师执业活动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工程师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专业工程注册工程师执业活动监督管理。
第二章 注 册
第六条 注册工程师实施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资格证书人员,必需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工程师名义执业。
第七条 取得资格证书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其中包含相关部门专业注册工程师注册,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审批。
取得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人员,应该经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审批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由审批部门核发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共同用印注册证书,并核发执业印章。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申请材料后,应该即时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正当定形式,应该在5日内一次性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全部内容。逾期不通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成,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审批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应该在20日内审批完成并作出书面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在公众媒体上公告审批结果。其中,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共同审批,审批时间为45日;对不予同意,应该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人享受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利。
第九条 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受理和审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条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工程师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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