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主要指标解释
GS综合部分
(一)人社统GS1号表
1.表中各类“招生”、“毕业生”人数均指全日制学生,均按学校所在地进行属地统计。
2.下岗失业人员:指年初结转和本年新增的下岗失业人员之和。
(二)人社统GS2号表
1.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指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和工作机构。其中,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指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局(包括政府原人事部门设立的人才服务局和原劳动保障部门设立的就业服务局);公共就业服务工作机构指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包括政府原人事部门设立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和原劳动保障部门设立的职业介绍中心),以及就业训练中心、创业服务中心、劳动服务企业管理中心、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等专业性服务机构。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指依法设立,隶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接受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业务指导,具体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理社会保险事务,提供社会保险服务的专门机构。包括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和业务办理工作的各类组织和机构。
3.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是指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内设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或依法受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事业编制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4.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是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的实体化办案机构(仲裁院、仲裁办、仲裁中心等)。
5.职业培训(技工教育)教研指导机构:是指主要承担职业培训和技工院校教学研究和教学方法总结推广、教学计划与课程标准开发、教材开发与推广、职业培训和技能人才培养的理论研究及成果转化等工作,并对技工学校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师资队伍建设、专业设置、校企合作招生等工作进行技术指导的机构。
6.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指对劳动者职业能力水平进行客观评价和社会认证的机构。包括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职业技能鉴定所、行业特有工种鉴定站和其它考核鉴定机构。
7.劳动保障基层工作平台:各级人民政府在街道和乡镇设立的承担劳动保障业务服务和事务管理工作的工作机构,以及在社区和行政村设立的劳动保障服务窗口。
8.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指事业单位中,经公务员管理部门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
9.全额拨款:国家重点扶持、以社会效益为主、基本不具有创收能力、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机关单位均按照全额拨款单位统计。
10.差额拨款:以社会效益为主、具有一定创收能力和市场开发前景、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
11.经费自理:主要面向市场、创收能力强、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
12.场所情况: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拥有产权、使用权或租赁的工作场所。总面积是指该机构场所的总面积。公共服务场所面积是指直接用来面向服务对象开展服务的场所,不包括内部办公管理场所。
13.联接专网:是指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专网(金保工程业务专网)相联接。
14.财政预算拨款:是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工作经费中正式列入财政预算的部分。
15.专项补助:是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因承担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工作(项目)而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补助的经费。
(三)人社统GS3号表
公共财政补助就业和社会保险情况表中均按财政直接补助项目的资金填写。其中,财政专项资金直接用于就业再就业各项工作的为就业专项补助;财政专项资金直接用于补助社会保险基金的(财政资金直接拨入社会保险基金账户),按险种计入社会保险基金补助。财政补助按直接目的填写,不能重复计算。如:就业专项资金中用于扶助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为就业困难人员补贴社会保险费的部分,其直接目的是就业,计入就业专项补助,而不计入社会保险基金补助。
GD信访部分
(一)人社统GD1号表
1.单位名称:指上访和罢工人员所在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名称。
2.登记注册类型:解释同国家统计局。
3.集体上访:指5人以上的人员以走访的形式向各级政府、县以上政府所属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应当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4.集体上访日期:指集体上访的当事人首次上访的时间,精确到小时。
5.罢工日期:罢工是指由于劳动争议等原因导致劳动者集体停止生产和工作的行为。罢工日期是指罢工当事人首次罢工的时间,精确到小时。
6.持续时间:指该集体上访和罢工开始时至结束时的连续时间,精确到小时。
7.人数:指这次集体上访和罢工参加的人数。
8.地点:指该次集体上访和罢工当事人申请权利的主要地点,不包括开始聚集地和途径地。9.原因:指该次集体上访和罢工的主要事由。
10.处理方式:指该次集体上访和罢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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