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整理xx市职业病报告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xx市卫生局
文 号:京卫疾控字[20xx]145号
发布日期:20xx年07月19日
生效日期:20xx年07月1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职业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准确掌握 xx市职业病发病 情况,为制订防治措施,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提供 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职
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xx市行政区域内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 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用人单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的管理;市、区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职业病信息报告工作的数据统计、 技术培训、业务指 导、质量管理等工作;市、区(县)卫生监督所负责职业病报告的日常监督。
第四条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要建立定期交换 职业病报告及其监督管理信息的制度。
第五条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 接诊遭受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报告单位)、用人单位是职业 病、疑似职业病报告单位。
第三章职业病报告内容
第六条职业病报告名单,以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职业 病目录”为准。
第七条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依照国家和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下列人员发生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届于报告范围: (一)直接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
(二) 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同岗位辅助工或同一作业场所的其他劳动者
(三) 在作业场所内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岗位与一般作业岗位交义
或混杂布局的,应该包括在该作业场所内从事工作的所有劳动者 ;
(四) 参加急性职业中蠹事故抢救的人员,或因事故发生中蠹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最初接诊急性职业病或疑似急性职业病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 在30分钟内向病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xxx报告。
第十条用人单位发生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区(县)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职业病报告。
用人单位因事故或其他原因发生急性职业病或疑似急性职业病时, 应当
在发现事故后2小时内xxx 报告单位所在地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有关 部门。
第十一条 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急性职业病或疑似急性职业 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同时告知同级卫生监督机构。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区县疾病控制中心同一单位同一时间段 10例
以上急性职业病或疑似急性职业病病例, 或者死亡一人后,应当立即报告市卫生 行政部门,同时告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第四章职业病报告办法及要求
第十二条 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单位,应设有专 (兼) 职人员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保证必要的工作条件。职业病报告人员应相对稳定, 经培训后上岗,建立本单位职业病报告工作守则。
第十三条职业病报告卡统一使用xx市卫生局制定的《xx市尘肺病报 告卡》、《xx市职业病报告卡》、《xx市农药中蠹报告卡》。
第十四条职业病报告单位应完整填写职业病报告卡的项目,报告人签 名、加盖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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