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速公路占地赔偿标准(高速公路占地赔偿)
作者:佚名 文章起源:中顾网 点击数: 1453 评论:1条 更新时间:-10-11 15:27:05
征地赔偿安置方案经市、县政府同意后应按法律要求时限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时支付征地赔偿安置费用。
山东高速公路占地赔偿标准(高速公路占地赔偿)
1 。水田平均每亩赔偿2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赔偿3万元。
2征收基础农田赔偿标准
。。。
3。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
(二)其它税费
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相关要求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由辽宁省征地事务服务处具体组织实施,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
1通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用途、位置、赔偿标准、安置路径等,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通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赔偿。
2确定征地调查结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和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实状况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定。
3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通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赔偿标准、安置路径有申请听证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应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要求》要求程序和相关要求组织听证。
4签署征地赔偿协议。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本方案制订赔偿标准,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署征地赔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地卷一同上报。
5公开征地同意事项。经依法同意征收土地,除包含国家保密要求等特殊情况外,省国土资源厅经过媒体向社会公告征地同意事项。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征用土地公告措施》要求,在被征地所在村、组公告征地同意事项。
6支付征地赔偿安置费。征地赔偿安置方案经市、县政府同意后应按法律要求时限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时支付征地赔偿安置费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协同农业、民政等相关部门对被征地集体组织内部征地赔偿安置费用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三、房屋地上物赔偿标准
1房屋赔偿标准
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赔偿650元。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赔偿550元。
砖瓦房每平方米赔偿400元。平(草)房每平方米赔偿300元。
2其它地上(下)附着物赔偿标准
仓房每平方米赔偿120元。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赔偿25元。
沼气池每个赔偿400元。厕所每平方米赔偿50—100元。
猪鸡舍每平方米赔偿50—100元。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赔偿25—30元。
菜窖每平方米赔偿50—130元。砖石墙每延长米赔偿50元。
格栅(含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赔偿150元。大门楼每个赔偿400元。
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每眼赔偿元。 农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设备)每眼赔偿元。
排灌大井(含设备)每眼赔偿1万元。排水管(塑料管、铸铁)每延长米赔偿10—30元。
电话移机补助费每户200元。有线电视迁移补助费每户300元。
坟每座赔偿300元。
3异地安置补助费(包含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6000元。
四、征占林木赔偿标准
按《中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辽宁省实施〈中国森林法〉措施》相关要求赔偿。
1林木赔偿标准
⑴杨、柳、榆、槐树林木赔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赔偿1200元;4—平均每亩赔偿1800—3600元;
14—20年平均每亩赔偿3000—1800元; 21年以上平均每亩赔偿1200元。
⑵柞树林木赔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赔偿1200元;4—20年平均每亩赔偿1800—3000元;
21—50年平均每亩赔偿4400—6000元;51年以上平均每亩赔偿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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