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担保企业设立一、法律依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外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外合作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 国办发〔 2009 〕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外商投资担保业审批指引( 外资司 2009 年2月 25日) 二、申报条件(一)投资者资质条件允许外国投资者在中国以独资或与中国投资者合资的形式设立从事担保经营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担保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净资产总额不低于 5000 万美元;以合资方式设立担保公司的,中方投资者资信良好,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净资产不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申请设立担保公司的外国投资者(中国投资者)两个以上的,则其中至少有一名占大股的外国投资者符合前述条件。(二)拟设立担保公司的基本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 1000 万美元,全部以货币形式缴付; 2、有符合担保机构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担保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3、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三、担保公司主要业务范围对中小企业或个人向金融机构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融资方式提供担保、融资担保、履约担保、再担保;对消费者购买耐用消费品及消费用途的小额贷款提供担保;与担保有关的投资及咨询等配套服务。审批部门在批复中须明确: (一)担保公司不得从事存、贷款金融业务及财政信用业务; (二)担保公司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反洗钱的法律法规; (三)担保公司需在每年 3月底以前向审批部门报送上一年度业务经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全年对外担保业务笔数、盈利情况、担保履约情况、担保责任余额与注册资本的倍数等。四、申请材料 1、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2、申请书,内容应包括外国投资方背景情况及在华投资情况、拟设立担保公司的基本情况、具体业务方向、组织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等方面的内容; 3、投资方近三年依法审计的资产负债表; 4、设立外商投资担保企业的合同、章程,外商独资设立的仅需提供章程(要签署年月日); 5、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各方董事委派书; 6、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7、经公证和认证的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或注册登记证明及银行资信证明; 8、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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