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
财产综合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协议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和批单组成。凡包含本保险协议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保险标
第二条 本保险协议载明地址内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
(一)属于被保险人全部或和她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财产;
(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她人保管财产;
(三)其它含有法律上认可和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财产。
第三条 本保险协议载明地址内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协议双方尤其约定并在保险协议中载明保险价值,不属于本保险协议保险标:
(一) 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隧道、桥梁、码头;
(三)矿井(坑)内设备和物资;
(四)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摄影摄像器材和其它便携式装置、设备;
(五)还未交付使用或验收工程。
第四条 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协议保险标:
(一)土地、矿藏、水资源及其它自然资源;
(二)矿井、矿坑;
(三)货币、票证、有价证券和有现金价值磁卡、集成电路(IC)卡等卡类;
(四)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判定价值财产;
(五)枪支弹药;
(六)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财产;
(七)领取公共行驶执照机动车辆;
(八)动物、植物、农作物。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因为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损失,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协议约定负责赔偿:
(一) 火灾、爆炸;
(二) 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坍毁、泥石流、地面忽然下陷下沉;
(三)飞行物体及其它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前款原因造成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或预防灾难蔓延,采取必需、合理方法而造成保险标损失,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协议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六条 被保险人拥有财产全部权自用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发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直接损失
,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协议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预防或降低保险标损失所支付必需、合理费用,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协议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去
第八条 下列原因造成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有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乱、政变、谋反、恐怖活动;
(四)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难;
(五)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它放射性污染;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它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
(七)保险标内在或潜在缺点、自然磨损、自然损耗,大气(气候或气温)改变、正常水位改变或其它渐变原因,物质本身改变、霉烂、受潮、鼠咬、虫蛀、鸟啄、氧化、锈蚀、渗漏、自燃、烘焙;
(八)水箱、水管爆裂;
(九)偷窃、抢劫。
第九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 保险标遭受保险事故引发多种间接损失;
(二)广告牌、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建筑物外部隶属设施,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物内部保险标和简易建筑本身,因为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沙尘暴造成损失;
(三)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造成其本身损失;
(四)本保险协议中载明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协议中载明免赔率计算免赔额。
第十条 其它不属于本保险协议责任范围内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价值、保险金额和免赔额(率)
第十一条 保险标保险价值能够为出险时重置价值、出险时账面余额、出险时市场价值或其它价值,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本保险协议中载明。
第十二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考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协议中载明。保险金额不得超出保险价值。超出保险价值,超出部分无效,保险人应该退还对应保险费。
第十三条 免赔额(率)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协议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协议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十二个月,以保险单载明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签订保险协议时,采取保险人提供格式条款,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投保单应该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该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协议内容。对保险协议中免去保险人责任条款,保险人在签订协议时应该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发投保人注意提醒,并对该条款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醒或明确说明,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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