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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林区野外火源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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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林区野外火
源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林区野外火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办发〔〕74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
关 单 位
〈〈四川省林区野外火源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
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10月28日
四川省林区野外火源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林区野外火源管理,积极消除森林火灾隐患,有效 防控森林火灾发生,最大限度减少森林资源损失,努力确保林区人民群 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 和〈〈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国家林业局关于
进一步强化火源管理工作的意见》(国森防〔 〕14号)等有关规定, 结合四川 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I省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区在森林防火期内,任何单 位和个人野外用火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区野外火源是指可能引起森林、林木和林内 可 燃 物 燃 烧 的 火 源
第四条 林区野外火源管理坚持突出重点、合理疏导、依法管理、
综合治理、依靠群众、 部门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 布情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并向 社 会 公 布
第六条野外火源管理工作实行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 制。县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和林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林区和农林 交错地区的森林火险情况,充分考虑农业、林业生产和林内剩余物清除 实际,制订科学的野夕卜用火管理制度
第七条 森林防火期内,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和林业主 管部门要规范林区居民点、旅游景点和生产作业点等重要部位的取暖、 照明、做饭等非生产性用火行为,最大限度降低火灾隐患;在森林防火 区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有效控制吸烟、烧烤、焚香烧纸等
用火行为, 防止引 发森林火灾
第八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要督促以森林资源为载体的风景名 胜区、白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及森林防火区内的易燃易爆站库、重要设 施经营管理单位建立健全火源管理制度,完善火源封控措施
第九条 森林防火期内,乡镇、街道和村(社)等基层组织要严格督 促监护人落实监护责任,严防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野 外 用 火
乡镇、街道和村(社)等基层组织要严格落实林区野外火源管理措
施,广泛开展森林防火进林区、进社区、进校园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
民 森 林 防 火 意 识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和林业主管部门要适时组
织森林防火检查,对森林火灾隐患进行排查,督促相关单位和个人按规
定 进 行 整 改, 消 除 火 灾 隐 患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林业主管部门和气象
机构要加强森林火险监测和预报工作,全面落实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发布 制度。气象部门发布四级以上周森林火险等级天气和预报有周温、干 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能够根据需要发布命 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要落实防
火 责 任, 严 格 管 理。
第十二条 森林防火期内,确需在森林防火区从事计划烧除、炼山
造林等生产性用火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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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