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乡第十八届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办法
( 二0一一年九月九日**县**乡选举委员会会议通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乡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日为二0一一年十月八日,各选区应在投票日进行投票选举,因特殊情况需要推迟的须经本乡选举委员会同意。
第三条选举乡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时,选民凭选民证领取选票。
第四条各选区可视情况召开选举大会或设立投票站进行投票, 可以设立流动票箱进行投票;对在本选区附近外出务工不能前来参加选举的选民,也可以设立流动票箱上门投票选举。设立的流动票箱必须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
第五条投票选举设监票、计票各一人,监票、计票人由选民推选。代表候选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主持本选区的选举,不得担任本选区的选举工作人员。
第六条选票上的候选人排列以姓名笔划为序。
第七条投票选举前和进行选举时,应向选民宣布应选的代表名额,说明选举程序和注意事项。
第八条 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实行差额选举。选民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 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选民对代表候选人赞成的画“O”;反对的画“X”;弃权的不画任何符号;另选本选区的其他选民,应在所反对的候选人后面的空格栏内划上“X”,然后在空格内填上另选人姓名,并画上“O”,只写姓名不画“O”的视为无效。画写选票要用钢笔或圆珠笔,符号不规范、辨认不清的视为废票。
第九条 选民应亲自填写选票,参加投票。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病残不能填写选票的,可委托自己信任的人代写。
第十条 每个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选民如在选举期间外出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投票选举的,可以书面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投票选举票箱启封后,缺席的选民不能再行投票。
第十一条 受委托代为填写选票或者代为投票的选民,必须按照委托人的意志,填写选票、投票。
第十二条 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人,正在受拘留处罚的人,被监视居住的人,可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代为投票。
第十三条 被判处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和正在取保候审的人,可到投票站或者选民大会参加投票,也可在流动票箱投票。
第十四条 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选区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第十五条 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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