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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 任 主 体
序
号
处罚项目
对责任单位处罚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建
设
单
位
1
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 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安全条例》第五十四条
责令该工程停止施工
2
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 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安全条例》第五十四条
m口 J 言 口
3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 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 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安全条例》第五十五条
处20万兀以上50万兀以下的罚款
4
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处20万兀以上50万兀以下的罚款
5
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 的施工单位
处20万兀以上50万兀以下的罚款
勘 察 单 位
1
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 准进行勘察、设计
《安全条例》第五十六条
1、 处10万兀以上30万兀以下的罚
款;
2、 责令停业整顿;
3、 降低资质等级;
4、 吊销资质证书。
设
计
单
位
1
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 准进行勘察、设计
1、 处10万兀以上30万兀以下的罚
款;
2、 责令停业整顿;
3、 降低资质等级;
4、 吊销资质证书。
2
米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 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 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 预防生产事故的措施建议
《女生条例》弟±L十/、条
1、 处10万兀以上30万兀以下的罚
款;
2、 责令停业整顿;
3、 降低资质等级;
4、 吊销资质证书。
施
工
单
位
1
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门分项工程施 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
〈〈安全条例》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
1、 责令停业整顿;
2、 处2万元以下罚款。
2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 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 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
〈〈安全条例》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
1、 责令停业整顿;
2、 处2万元以下罚款。
3
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 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
〈〈安全条例》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
1、 责令停业整顿;
2、 处5万元以下罚款。
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4
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 防护服装
〈〈安全条例》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
1、 责令停业整顿;
2、 处5万元以下罚款。
5
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 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 格登记
〈〈安全条例》第六十二条
责令停业整顿
施
工
单
位
6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 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
〈〈安全条例》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
1、 责令停业整顿;
2、 处5万元以下罚款。
7
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 环境及安全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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