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蚌埠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
安徽蚌埠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主体
单位名称:蚌埠市房地产管理局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二、行政执法依据
类别
序号
名称
制定机关
生效时间
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全国人大
19953>.
行政法规
1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
国务院
2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国务院
3
物业管理条例
国务院
4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
5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
1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
省人大
2
安徽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省人大
规章
1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建设部
2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建设部
3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建设部
4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建设部
5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建设部等九部、委、局
6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建设部
7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建设部
8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建设部
规章
9
房屋登记办法
建设部
10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建设部
11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建设部
12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建设部
13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建设部
14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建设部等7部、委、局
15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建设部
16
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
建设部
17
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省政府
8>18
安徽省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省政府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审批(共16项)
行政许可
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5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商品房预售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同意预售或者不同意预售的答复。同意预售的,应当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不同意预售的,应当说明理由。
2、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核发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和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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