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村建筑工
匠管理办法
浙江省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建筑工匠管理,提高农村建筑工匠技能水平和 职业道德,确保农房建设质量安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建筑工匠,是指具备农房建设技能,能够独 立或者合伙承接高度不超过 3层的农房建设的个体工匠。
第三条 农村建筑工匠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房建设活动以及对 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建筑工匠培训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农村建筑工匠的监 督管理、培训指导、教材编制和证书印发工作;市县住房城乡规划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农村建筑工匠的监督指导、培训考 核、技能考试、证书发放、再教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筑工匠参加培训,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二)具备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或达到初级以上建筑工人的职
业技能水平;
(三)具有两年以上施工经验,期间未发生过因个人原因导致的质 量、安全事故;
(四)能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有良好的职
业道德。
第六条 建筑工匠培训实行分级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城乡建设
部门应经过政府购买服务或纳入相关培训计划等方式,开展农村建筑 工匠培训。农村建筑工匠培训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 具有培训资格的培训机构负责承办。经考核合格者,由组织培训的住 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农村建筑工匠培训证书》,该证书由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监制,在全省区域内使用。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农村建筑工匠参加首次培训的时间不少于 16
学时,培训内容应包括:建筑识图、施工技术、施工安全与劳动保 护、政策法规等知识。
第八条农村建筑工匠实行继续教育培训制度。农村建筑工匠按三 年一次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国家颁布新的农房建筑设计与施工技术标 准的,可提前安排。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 24学时。经继续
教育培训考核合格的,在〈〈农村建筑工匠培训证书》扉页中加盖继续 教育审验合格章。
第九条 逾期未提请继续教育培训,或经继续教育考核不合格的, 原〈〈农村建筑工匠培训证书》失效。
第十条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 〈〈农村建筑工匠继续教育填报表》;
(二) 〈〈承接农房建筑工程项目清单表》;
(三) 〈〈本年度农房工程施工质量白检报告》;
(四) 〈〈农户签署的评价工程质量反馈意见书》。
第三章建筑工匠管理
第十一条 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制度。市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实施开展或委托开展对建筑工匠不良行为的监督 检查、督查、受理举报、投诉等工作。
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管理权限和属 地权限原则,负责采集不良行为记录,收集、整理、归档、保全不良 行为事实的证据和资料。建立建筑工匠责任主体信用档案,并对不良 行为记录的真实性核查。
行业协会要公开信用记录信息,实现信息共享和管理联动,行业 协会要协助政府部门做好诚信行为记录、信息发布和信用评价等工 作,推动农房建设动态监管。建筑工匠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和实施 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遗失〈〈农村建筑工匠培训证书》,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 报告,申请补发。
第十三条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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