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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清收服务协议
编号:
本协议由下列双方于2015年 月 日在 签署。
甲 方: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邮 编:1 联系电话: 传 真: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邮 编: 联系电话: 传 真:
以上主体单称“一方”,合称“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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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
1、甲方是一家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专门收购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并依法管理和处置该等不良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和工商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甲方愿意选择和委托乙方代为管理、处置其持有的金融不良资产。
2、乙方是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领有工商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代为管理、处置本协议项下的相关委托资产。
3、甲方与乙方签署《债权转让协议》(编号:COAMC-ZQZR-MSDF-2014)依法受让乙方合法持有的不良债权。
为此,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受托代为管理处置甲方委托资产的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以昭共同信守。
第一条 定义和释义
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作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指甲方和乙方于2014年 月 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合同编号:COAMC-ZQZR-MSDF-2014)项下甲方于乙方处受让的标的债权。具体的委托资产见本协议附件一《委托清收资产清单》。《委托清收资产清单》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指委托资产管理、处置过程中,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相关协议发生的、与资产管理及处置业务直接相关的相应费用。包括但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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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委托资产管理、处置所发生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甲方配合乙方处置工作而产生的必要的差旅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支出等。
处置净回收:指委托资产经管理处置后实现的全部现金收益扣除为实现该现金收益而支出的相关业务费用后的回收现金金额。
:指乙方作为受托人,专门开立的,用于归集、存放处置回收资金的银行结算账户。
第二条 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从2015年12月30日起至2016年02月29日。届时双方认为需要延长委托期限的,双方应当续签本合同。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委托期限作出变更。 第三条 清收目标
甲乙双方确认,本协议项下委托清收目标为处置净回收达到 如果本协议项下委托期限发生变更,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清收目标。 第四条 处置净回收收益分配
甲乙双方确认,截止本协议项下委托期限届满时,如已实现处置净回收高于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清收目标,则乙方应将等于委托清收目标的部分支付至甲方指定的账户,超出部分在甲方扣除营业税等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作为本协议项下委托报酬由乙方享有。如已实现处置净回收低于或等于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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