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深府〔〕19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土地使用权交易若干要求》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一十二个月十二月十六日
深圳市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土地使用权交易若干要求
第一条 为加强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含其继受单位,下同)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管理,规范其土地使用权交易,促进土地资源节省集约利用和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连续发展,推进城市化和特区一体化进程,保障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组员正当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本要求所称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是指为了保障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需要,促进其可连续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由计划国土部门核准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保留使用土地,具体包含:
(一)依据市政府1993年公布《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计划、国土管理暂行措施》、公布《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措施》划定非农建设用地。
(二)政府征收原农村集体全部土地后,返还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用地。
第三条 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以转让、自主开发、合作开发、作价入股等方法进入市场交易,适用本要求。非农建设用地中原农村居民住宅用地(含统建楼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不得进行土地使用权交易,市政府有尤其要求除外。
第四条 市计划国土部门和各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应该加强对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和监管。
市计划国土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下属机构负责计划技术指标、用地政策和土地使用权交易等方面服务和监管。
各区政府及其派出机构、下属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交易集体决议程序和受让主体资格审查等方面服务和监管,规范集体资产产权交易。
第五条 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开发建设,必需符合城市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计划、近期建设和土地利用计划年度实施计划,并签署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书。包含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应该纳入近期建设和土地利用计划年度实施计划、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计划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市计划国土部门派出机构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非农建设用地、征地返还用地清理和管理工作,以原行政村和自然村为单位建立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指标台帐,实施动态更新管理。台帐应记载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指标划定、调整、注销等内容。
非农建设用地指标台帐应包含工商用地指标、居民住宅用地(含一户一栋住宅用地、统建楼用地)指标和公共设施用地指标。
第七条 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应该和计划国土部门签署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自用,免缴地价,用地为非商品性质;根据本要求缴清地价,用地确定为商品性质。
对于已经转为商品性质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权利人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时,能够申请根据正当评定机构核定市场评定价进行登记。
空地申请进入市场交易,根据以下要求缴交地价:
(一)工业类用地,根据公告基准地价10%缴纳地价。
(二)居住类和商业、办公类用地,(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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