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法律援助法》法律文本(汉字翻译)
[ 杜相希 ]——(-1-25) / 已阅2391次
韩国《法律援助法》法律文本(汉字版)
杜相希
一、韩国《法律援助法》修订沿革
韩国《法律援助法》(法第3862号)制订于1986年12月23日,1987年7月1日施行。期间历经1994年、、、和等7次修订。韩现行《法律援助法》(法第9849号)修订并施行于3月18日,最新修订《法律援助法》(法第9717号)修订于5月27日,并于11月28日施行。《法律援助法》由39个条文和7个附则组成。
二、韩国《法律援助法》(11月28日修订)
第1条(宗旨)为保障经济困难或因法律知识缺乏而未能取得法律充足保护者获取法律援助,保护基础人权,促进法律福利而制订本法。
第2条(定义)本法所称“法律援助”是指为实现本法第1条目标提供法律咨询、委托律师或《公益法务官法》要求公益法务官(以下简称公益法务官)进行诉讼代理,及其它相关法律事务援助。[全文修订3月28日]
第2条之2(国家和地方自治团体责任和义务)① 国家应建立法律援助制度,促进法律援助法令完善和相关政策制订实施,为法律援助提供必需财政支持以促进国民法律福利。[]
② 地方自治团体应对国家法律援助政策实施给予帮助。
第3条(登记)从事法律援助法人应含有总统令要求资产、法律援助业务从业人员等条件并向法务部长官登记。[本条新增 .]
第4条(补助金拨付)政府在认为必需且经审核同意后可在预算范围内向第3条要求登记法人和第8条要求法律援助公团(以下称“法律援助法人”) 拨付补助金以促进其全方面良性发展。[全文修订 .]
第5条(代理行为限制)法律援助法人或公益法务官任职或曾经任职过法人不得以法人名义从事和法律援助业务相关诉讼行为、行政处分请求及其它法律事务代理行为。[全文修订 .]
第6条(保密严禁)曾在法律援助法人或其它公益法务官任职或曾经任职过法人中曾从事或从事法律援助业务者不得泄露其在执业过程中知悉秘密。
[全文修订 .]
第7条(费用收取严禁)①法律援助法人或公益法务官任职或曾任职过法人及在该法人担任或曾担任法律援助事务者不得以法律援助名义收取费用或以其它任何名义收取财物,但总统令要求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除外。②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受本条第1项但书之要求仍得依据总统令要求由国家负担诉讼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
《爱国家有功者和其遗属及符合该法第73条之2要求者
《独立有功者待遇及援助法》第6条第1项之要求登记独立有功者和其遗属或其家眷
《》
《国家基础生活保障法》第2条第2要求者
5.《儿童福祉法》第2条第2要求需保护儿童
6.《基础老龄年金法》第3条要求年金支付对象
7.《残疾人福祉法》第2条第2项要求残疾人
8.《单亲家庭援助法》第5条及第5条之2要求保护对象
9.《农业农村及食品产业基础法》第3条第2号要求从事农业人员
10.《水产业法》第2条第11及第15要求渔业和渔产品搬运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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