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编制目的:加强结构专业设计管理,做好限额设计和成本控制工作。
使用说明:
1. 项目结构材料用量指标(包括钢筋和混凝土)均不得大于本限额控制值。各
》
项目完成施工图预算统计后,按《钢筋和混凝土含量统计表(见附表
A)的要求统计、上报。
2. 在结构方案定案与扩初设计之间,由设计院编写项目《结构统一
技术措施》,经集团工程、地区公司设计管理部评审后,进行结构限
额设计。
3. 本标准由地产集团研发中心负责管理和条文解释。
制订依据: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50010-2010)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50011-2010)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3-2010)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50009-2012)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50007-2011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50353-2013)
二、结构设计限额控制指标使用说明
构 材 料 用 量 指 标 计 算 规 则 为 :计 算 范 围 内 相 应 结 构 材
料( 包 含 梁 、板 、柱 及 女 儿 墙 、拉板、凸窗板、空调板等 (除
构造柱、过梁、砌体拉筋、室外楼梯等二次构造) 的钢筋(G)
和混凝土(V))用量除以计算范围内的“建筑面积”(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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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钢筋用量指标(2),混凝土用量指标(m32)。
计 结 构 材 料 用 量 指 标 所 用 的 “ 建 筑 面 积 ” 为 成 本 计 算
方式采用的
《 建 筑 工 程 建 筑 面 积 计算规范》50353-2013 为准,其与建筑设计
计算方式的规划面积主要差异处如下:
(M7)时,钢材用量计
算规则为:结构钢材用量=[(8~102)*M7]/(7)
:直径 6 钢筋统一采用 300,直径 5、7、9
钢筋统一采用 550,直径 8、10 及以上钢筋统一采用 400;也可以全部
采用 400 钢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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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 体 系 包 含 钢 筋 混 凝 土 普 通 框 架 、异 型 柱 框 架 、短 肢
剪 力 墙 结 构 及 剪 力 墙 结 构 。当 结 构采用异形柱框架或短肢剪力
墙结构体系时,混凝土用量应取下限甚至更低。
6.“上部结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及“基础”的定义如下:
当没有设置地下室或半地下室时,“上部结构”的范围指±
(不包括)以上的部 分 ,其 余 部 分 如 浅 基 础 、筏 板 、基 础 梁 、
承 台 、桩 和 ± ( 包 括 )以 下 的墙、柱等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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