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指标解释
1、从业人员期末人数
指汇报期末最终一日24时在本单位中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它形式劳动酬劳人员数。该指标为时点指标,不包含最终一日当日及以前已经和单位解除劳动协议关系人员。是在岗职员、劳务派遣人员及其它从业人员之和。从业人员不包含:
(1)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并定时领取生活费人员;
(2)利用课余时间打工学生及在本单位实习各类在校学生;
(3)本单位因劳务外包而使用人员,如:建筑业整建制使用人员。
2、非全日制人员
依据《中国劳动协议法》要求,非全日制人员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其在同一用人单位通常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出四小时,每七天工作时间累计不超出二十四小时,且劳动酬劳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出十五日人员。非全日制人员不包含不定时工作制人员,如:老师,编辑等不坐班人员。
3、在岗职员
指在本单位工作且和本单位签署劳动协议,并由本单位支付工资人员,和有工作岗位,但因为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本单位支付工资人员。在岗职员还包含:
(1)应签订劳动协议而未签订劳动协议人员(如使用农村户籍人员);
(2)处于试用期人员;
(3)编制外招用人员;
(4)派往外单位工作,但工资仍由本单位发放人员(如挂职锻炼、外派工作等情况)。
在岗职员不包含:
(1)本单位使用且由本单位直接支付工资劳务派遣人员,应统计在本单位
“劳务派遣人员”指标中;
(2)本单位因劳务外包而使用人员,由承包劳务单位统计为在岗职员。
4、劳务派遣人员
依据《中国劳动协议法》要求,指和劳务派遣单位签署劳动协议;并被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实际用工单位工作;且劳务派遣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签署《劳务派遣协议》人员。
注意:不管用工单位是否直接支付劳动酬劳,劳务派遣人员均由实际用工单位填报,而劳务派遣单位(派出单位)不填报这些人员。
关键指标区分:劳务派遣人员和劳务外包人员
劳务派遣人员不管用工单位是否直接支付工资,劳务派遣人员均由实际用工单位填报,而劳务派遣单位(派出单位)不填报这些人员。
劳务外包人员人数及其工资由派出劳务单位负责统计,而不是为哪个单位干活就由哪个单位统计,不一样于劳务派遣人员。
即使劳务外包人员和劳务派遣人员全部在实际用工单位工作,不过劳务外包人员具体工作是不由实际用工单位管理和组织,而劳务派遣人员则完全由实际用工单位管理和组织。
例1:举例一:本单位保洁人员,即使在本单位工作,不过单位和保洁企业之间签署是劳务协议,而不是劳务派遣协议,所以这些人员不在本单位统计,而应由保洁企业统计。类似情况还有单位保安人员、室内绿植管理人员等。
例2:建筑业企业施工人员,假如是整建制经过劳务外包企业雇佣,这些施工人员即使在建筑企业工作,按统计标准,这些施工人员由劳务外包企业统计,而具体用工建筑业企业不予统计。假如是自行招用临时人员、农民工和非个体工商户工程队,这些人员应由建筑企业统计为在岗职员。
5、其它从业人员
指本单位中不能归到在岗职员、劳务派遣人员中人员。这类人员实际参与本单位生产或工作并从本单位取得对应劳动酬劳人员。具体包含:非全日制人员、聘用正式离退休人员、兼职人员和第二职业者等,和在本单位中工作外籍和港澳台方人员。
6、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指汇报期内(年度、季度、月度)平均拥有从业人员数。季度或年度平均人数按单位实际月平均人数计算得到,不得用期末人数替换。
(1)月平均人数:以汇报月内天天实有全部人数相加之和,除以汇报月日历日数。计算公式为:
月平均人数=
对人员增减变动很小单位,其月平均人数也能够用月初人数和月末人数之和除以2求得。计算公式为:
月平均人数=
在计算月平均人数时应注意:
①公休日和节假日人数应按前一天人数计算。
②对新建立不满整月单位(月中或月末建立),在计算汇报月平均人数时,应以其建立后各天实有些人数之和,除以汇报期日历日数求得,而不能除以该单位建立天数。
(2)1—本季平均人数:季报基层表中应填报平均人数是“1—本季平均人数”,以年初至汇报季内各月平均人数之和除以汇报季内月数求得。计算公式为:
一季度:1—本季平均人数=
二季度:1—本季平均人数=
三季度:1—本季平均人数=
或(用本季平均人数计算)
一季度:1—本季平均人数=1季度本季平均人数
二季度:1—本季平均人数=
三季度:1—本季平均人数=
本季平均人数以汇报季内三个月平均人数之和除以3求得。计算公式为:
本季平均人数=
(3)年平均人数:是以12个月平均人数相加之和除以12求得,或以4个季度平均人数之和除以4求得。计算公式为:
年平均人数=
或:
年平均人数=
在年内新成立单位年平均人数计算方法为:从实际开工之月起到年底月平均人数相加除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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