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民事权利客体
引言
民事主体之所以要参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为了满足自己利益需要。可见,民事主体总是为满足利益需要而基于一定事物而形成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这一事物就是该利益载体,也就是权利义务指向对象,民法上称之为权利客体。哪些事物可成为权利客体?这是本章要说明问题。因民事法律关系常常沙及物,物是极关键权利客体,所以本章要关键说明法律上物。
第一节民事权利客体概述
一、民事权利客体概念和特点
民事权利客体又称民事权利标,是指民事权利所指向对象,即民事权利利益载体。因为民事权利是民事法律关系内容主导方面,权利义务是相互对应,权利所指向对象也就是义务所指向对象,权利载体也就是义务载体,所以,民事权利客体也就是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民事权利客体含有以下特点:
(一)有益性
所谓有益性,是指能够满足大家利益需要。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总是为满足自己一定利益需要。即使义务性权利,也是为维护和保护某种利益,只不过该种利益不是为权利人本身而已。比如,父母对未成年儿女权利,是以身份利益为客体,该种利益关键是满足未成年人需要,但若无利益存在,也就不会有权利存在。正如部分学者所言,民事法律关系建立目标,总是为了保护某种利益、获取某种利益,或分配转移某种利益,所以,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所承载利益,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联络中介。能够满足大家需要利益是多个多样,现有物质,也有非物质。所以,民事权利客体能够是物质财富,也能够是非物质财富,但不含有有益性事物是不能够成为民事权利客体。
(二)客观性
所谓客观性,是指不依主体意识而转移。民事权利客体是存在于主体之外客观现象,它既能够是客观物质世界现象,也能够是客观精神世界现象,不过不依主体意识而存在。民事权利主体能够选择或决定以何种客观现象为权利客体,但该客体不依主体意识而存在或转移。客观上不存在,仅是主体意识或意念中存在事物,不能为权利客体。
(三)法定性
所谓法定性,是指由法律要求。因为民事权利是为法律所确定和保护,它决定于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以,何种客观事物可为民事权利客体,也是由法律确定。比如,隐私作为一个人格利益,是客观存在现象,但在法律未确定其为权利客体时,也就不为权利客体。又如,知识产品,在古代法中并不为权利客体,而在现代社会则成为权利客体。
除上述特点外,部分学者还提出多样性、特定性、可支配性等特点。但我们认为.多样性、特定性、可支配性,能够为有益性和客观性所包含。
二、民事权利客体种类
相关民事权利客体或法律关系客体种类,学者中有不一样见解。王泽鉴教授区分权利客体和处分客体。她认为,权利得以物、精神上发明或权利为其支配客体,是为第一层次权利客体。权利本身则得作为权利人处分对象,乃第二层次权利客体。此项得为处分之客体者,除物权、无体财产权(智慧财产权)及债权外,尚包含一定法律关系(如买卖、租赁)。这一区分是有道理。学者通说认为,不一样民事权利客体是不一样,民事权利多个多样,民事权利客体也是多个多样。总说来,民事权利客体包含以下种类:
1.物。物是物权客体。
2.有价证券。有价证券通常被看作是物尤其形态。但有价证券和物不是同一概念,有价证券通常为权利凭证。③从权利凭证意义上说,有价证券为物;而从所代表权利上说,有价证券为财产权利。
3.行为。行为包含作为或不作为,为债权客体。当然,有行为需和一定工作结果或物结合才能为客体,有行为仅为一个服务或劳务提供。
4.知识产品。知识产品,有也称为精神发明或智力结果,是知识产权客体。
。权利也可为权利客体,权利质权客体就是权利。但作为权利客体权利通常只能是财产性权利,并应含有非专属性。
。人格和身份所表现人身利益属于非物质利益,是人身权客体。
。除上述外,其它能够满足人需要多种利益,也能够成为权利客体。
财产可否为权利客体?学者中有不一样见解。王泽鉴教授认为,财产(或企业)系多种权利总体,其本身不得为权利客体。我们认为,财产在民法上是一个多含义概念,有时指物,有时指物和财产权利,有时则指物和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但总是指特定主体含有经济价值物质利益。但作为多种权利总合财产,也未必不可为权利客体。不仅如企业租赁、企业转让等法律行为客体为财产(或企业),而且如浮动抵押权这种权利客体也可为企业财产总体。
第二节物
一、物概念和特点
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为民事主体所支配或实际控制并能满足其社会需要物质资料。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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