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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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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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总则 建筑法的立法目的
法律原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 ,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1)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首要目的)
2)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
3)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 。
4)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两个核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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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对建筑活动的监督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宏观的监督管理和微观的监督管理。
宏观的监督管理主要是指从宏观的产业政策、行业标准上对建筑活动进行的组织、协调、控制、监督和惩治等措施。
微观的监督管理主要是指有关部门对建筑项目的施工许可管理,从业者资质与资格认定管理、建设工程承包管理以及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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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 。
近几年来,由于建筑市场的竞争激烈,导致问题迭出,主要表现在:
(1) 设计不合理。
(2) 施工质量差。
(3) 建筑材料功能不过关。
(4) 农民施工队伍大量涌入,施工事故频繁发生。
建筑业长期以来存在的渗、漏、堵、空、裂等工程质量问题,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些在社会上都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在建筑安全生产方面,建筑安全事故频繁发生,全国每年施工死亡人数仅次于矿山,位于第二。
因此,制定《建筑法》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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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的适用范围
法律原文(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法律的适用范围是指法律的效力范围,包括:
1)法律的时间效力, 即法律从什么时间开始发生效力和什么时候开始失效。
2)法律的空间效力,即法律适用的地域范围。
3)法律对人的效力,即法律对什么人适用。
4)法律对行为的效力,即法律对什么行为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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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法》的时间效力
建筑法第85条规定,“本法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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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筑法》的空间效力,即《建筑法》调整的地域范围
《建筑法》调整的地域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于地域范围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应适用特别规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只有列入《基本法》附件的全国性法律,才能在特别行政区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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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筑法》对人的效力
建筑法适用的主体范围是一切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及依法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政府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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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调整的行为是建筑活动。
适用《建筑法》的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4)《建筑法》对行为的效力
法律原文(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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