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业务招待费问题
房地产企业,2010年才取得预售证,预收房款20000万元,没有交房。2007年至2010年每年发生业务招待费10万元。请问2007年发生的招待费依据国税发【2006】31号文在2010年扣除?2008年至2009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可否累计入2010年计算扣除(依据缪慧频司长的讲话第11项可以扣除)?2010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可直接计算扣除?急盼复!
房地产企业的业务招待新旧税法衔接问题,总局没有明确规定。以下地方文件供参考:
《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9]77号)规定:
21>.对2007年底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摊销业务招待费的企业,其尚未摊销的部分可继续向后结转,但结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纳税年度。
《福建省福州市国家税务局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业务问题解答》规定: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业务问题解答
2、问:内资房地产企业在2008年以前发生的,按照原税法规定可结转至以后年度扣除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实行新税法后如何扣除
答:基于实体法从旧的原则,2008年1月1日以前新办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以下简称31号文)的规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且尚未扣除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可以结转扣除,但结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纳税年度。
参照大连地税,福州国税的规定,由于2007年没有销售收
房地产企业业务招待费问题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