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 高速公路管理 局 公路赔(补)偿案件卷宗
全宗号
目录号
案卷号
案 由
《公路执法查处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当
事
人
公民
姓 名
张三
性别
男
年龄
30岁
住 址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名 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承
办
人
姓 名
李四
执法证号
4320150100
姓 名
王五
执法证号
4301150013
处
理
结
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按照湘价费[2002]44号文件核算,当事人张三对损坏的公路附属设施进行赔偿。
立案日期
××××年×月×日
结案日期
××××年×月×日
归档日期
保存期限
卷 内 文 书 目 录
序号
文书编号
文 书 标 题
文书日期
页次
备注
1
湖南省高速公路赔(补)偿案件立案报告书
2
湖南省高速公路赔(补)偿案件调查报告
3
调查笔录
4
勘验笔录
5
勘查记录(现勘)
6
现场勘验图
7
湖南省高速公路赔(补)偿案件现场图片
8
湖南省高速公路赔(补)偿费计算清单
9
湖南省高速公路赔(补)偿通知书(存根)
10
陈述申辩笔录
11
减轻、免除赔(补)偿审批表
12
湖南省高速公路赔(补)偿案件文书送达回证
13
湖南省高速公路赔(补)偿核算表
14
湖南省高速公路赔(补)偿案件结案报告
湖南省高速公路赔(补)偿案件立案报告书
立案机关
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
申请立案时间
××××年×月×日
案 由
张三损坏公路附属设施造成的损害案
案件来源
①执法检查发现、②群众举报、③电话投诉、④上级机关交办、⑤有关部门移送、⑥媒体曝光、⑦违法行为人交待
当
事
人
公
民
姓 名
张三
性 别
男
年 龄
××岁
工作
单位
电话
130××××××
住 址
湖南省××××××××××××××
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名 称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电 话
承
办
人
姓 名
李四
执法证号
4320150100
姓 名
王五
执法证号
4301150013
主
要
事
实
及
立
案
理
由
××××年×月×日×时××分许,张三驾驶湘A××××的小(货)车由东往西行驶至衡炎高速公路G72 K690+100M处时,因操作不当,导致单(双)方面交通事故,损坏了公路附属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应当对损坏的公路附属设施进行赔偿,建议立案调查。
负责人审批
意见
同意立案,请李四、王五两位同志负责调查处理。
签名:中队长 ××××年 × 月×日
备
注
湖南省高速公路赔(补)偿案件调查报告
案 由
张三损坏公路附属设施造成的损害
承 办
人 员
李四
王五
当
事
人
基
本
情
况
公
民
姓 名
张三
性 别
男
年 龄
×岁
工作单位
电话
130×××××
住 址
湖南省×××××××××××
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名 称
法 定
代表人
地 址
电 话
调 查
经 过
××××年×月×日××时××分,××路政中队路政执法人员李四、王五到达事故现场,对当事人张三进行了调查,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核损,对损坏的路产设施进行登记、拍照。
调 查
结 果
经现场调查,事故损坏了公路附属设施,对公路造成损害,详见路损记录。
调 查
人 员
意 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张三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按照湘价费[2002]44号文件标准对损坏的公路附属设施进行赔偿。
签名:李四、王五 ××××年 ×月×日
负责人审 批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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