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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工品领退制度和丢失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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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工品管理制度
一、火工品领退制度:
1、安全部依据放炮员编号制作雷管领取牌,领取牌要求显示姓名、编号、放炮工龄及一寸免冠照片等内容,炸药库管理员根据领取牌进行雷管发放,领取牌丢失,要及时告知有关领导和炸药库,严禁非本人持牌领取雷管。
2、放炮员领取雷管必须首先出示领取牌,库管员依据领取牌编号及雷管票对照发放,放炮员领到雷管后仔细检查雷管数目和编号,发现不符立即纠正。
3、库管员负责在雷管领取三联单上注明放炮员姓名和编号并审验数量盖章。
4、放炮员领雷管时,应在药库存料单上注明领取各段的数量,不允许库管员代填,代填一次对放炮员、库管员各罚50元。
5、班组长负责验收放炮员领取各段雷管数量并在放炮员保存料单上注明,使用结束注明实耗、应退数并签名,不允许放炮员本人填写。
6、放炮员退药时,在药库料单上填写实耗实退数量,不允许库管员填写。
7、库管员负责在施工单位存料单上填写实领、实耗、实退数并盖章,不允许他人代填,代填一次对库管员、班组长各罚款50元。
8、三联单不对照,查找丢失原因毎枚罚款100元。
9、所有雷管票填写双方相互监督,发生分歧及时汇报,分析处理。
10、残管、瞎管,票中必须注明,残管视为实耗,瞎管视为应退数内。
11、调度室、施工队、炸药库管票必须对帐保存,专人管理,并毎十天向安全部汇报一次。
12、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安全部、调度室分析处理。
二、火工品丢失处理办法:
1、凡井下拾到雷管,要立即交与炸药库,炸药库出据证明交与安全检查部,地面拾到雷管交与安全检查部,由安全检查部统一开据证明按规定进行奖励,对丢失雷管的放炮员及施工单位按规定进行处罚。
2、凡井下发现丢失雷管,对使用单位罚款500元/发,对放炮员、班组长各罚100元/发。雷管升至平地,毎管对班组长、放炮员各罚款5元/发。验身时查出的对放炮员罚款50元/发,对所在区队罚款100元/发。
3、雷管票签字不符合要求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对个人罚款50元。
4、发出没打号雷管进入工作面,对放炮员、库管员各罚款10元。
5、没打号雷管,放炮员有权拒领,并报告调度室。
6、放炮员所领雷管编号与本人编号不符,一次地放炮员、库管员罚款100元,并承担后果。
7、雷管不入箱或雷管箱锁不起作用罚放炮员50元/次。
8、私自掐雷管脚线对责任人罚100元/次。
9、捡到雷管要及时上交安全部,由安全部出据证明。
10、捡到雷管不交安全部而转交他人或卖与他人,按偷盗追究刑事责任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11、安全部每月不定时组织有关人员对放炮员、生产班组长、库管员住处及作衣柜进行两次检查,并在早上碰头会通报。
三、雷管使用管理规定:
1、炸药库建立火工品使用日报表,每天零点班库管认真核对当天火工品使用数量,出现偏差,要严格分析处理。
2、炸药库铁栅栏门正常情况下必须上锁关闭,任何人不得入内(检查人员除外),否则对库管员罚款50元。
3、施工单位、调度室每班提前3小时将当班所需雷管数、段数、作业地点、放炮员配置情况及编号报于炸药库,库管员据此对雷管进行打号,各队所报雷管数必须与管票上符合,误差不超过20%,否则罚款2元/管。
4、放炮员到达工作地点后,必须由生产班组长对所领雷管进行验收签字,每次放炮前班长必须亲自对放炮地点使用雷管数进行核查,并在放炮记录上签字,采煤工作面在放炮前必须由生产班组长亲自对装药地点逐个核查,然后在放炮记录签字后方可放炮,不经验收签字放炮对放炮员罚款100元。
5、残管箱必须上锁,并按照残管处理有关规定上缴,入残管箱的雷管脚线必须掐断,否则罚款20元/管。
6、雷管打号不清晰,不能准确辨认,对库管员罚款10元/发进行处罚。
7、库管员脱岗,罚款50元,脱岗两次调离本工作岗位。
8、放炮员及背药人员乘侯车时,严禁与其它人员混坐,否则对信号工罚款50元,乘侯车时背药工和放炮员必须分开乘车。
四、炸药使用管理规定
1、各队背药工在领取炸药时,库管员按计划发放,并把实发数量填写在料单上签字盖章。
2、炸药运到工作地点后,班组核实领取数量,工作面放炮工序完毕后,班长召集放炮员、背药工核实使用数量和剩余数量,误差为零。
3、领、用炸药误差不得超过(6kg)剩药全部退回炸药库。
4、井下炸药必须存放在作业地点的炸药箱内,并上锁。炸药箱必须放在爆破地点100米以外。严禁乱扔乱放,否则发现一卷罚款100元,并追究班长责任。
5、凡在巷道内发现残留着雷管炸药,且该巷内无固定施工单位的,对该巷道原施工单位进行处罚并追究责任。
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煤矿安全监督和管理,有效排查治理事故隐患,防止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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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4-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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