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树种植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茶树(园)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茶树):
(一)生长和管理正常;
(二)定植满一年(含)以上;
(三)茶树种植面积在1亩(含)以上(以乡镇集体投保除外)。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茶树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第三条 经济作物种植区内间种的茶树,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茶树的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洪水、暴风、龙卷风、冻灾、雹灾、干旱、内涝、泥石流、崖崩、滑坡、地陷、地震;
(二)火灾;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茶树死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恐怖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
第六条 在保险期间内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茶树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由于本条款第四条所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茶树死亡,死亡总数量未达到每亩栽植数量的30%(含)时;
(三)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保险金额及费率
第七条 保险茶树的每亩保险金额按以下标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每亩栽植数量(株)
每株茶树建园成本(元)
每亩茶树保险金额(元)
费率(%)
5000
——
600——2500
6000
——
900——3000
保险金额=每亩栽植数量×每株茶树建园成本×保险面积(亩)
保险期间
第八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条 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一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以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二)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投保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业技术栽培等方面的规定,自觉接受农业
(茶叶)生产技术部门的合理建议并予以实施,不误农时做好保险茶树栽培管理。
保险人可以对保险茶树种植生长期状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防灾防损的书面建议,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对于因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规定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因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规定而致使损失扩大的,对损失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在本保险合同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茶树(园)危险程度增加和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重要事项变更,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采取施救措施,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程度,对因未及时通知导致保险人无法对事故原因、经过、损失程度进行合理查勘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六)被保险人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的损失应及时自费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害的发生或继续扩大;如被保险人不采取积极有效的施救措施,造成的损失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七)被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和灾害发生时间、地点的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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