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场所责任保险条款
(XX保监会备案号:XX[XXXX]XX号)
保 险 对 象
第一条 凡依法设立、有固定场所的餐饮单位,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 险 责 任
第二条 在本保险有效期限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餐饮场所现场提供与其营业性质相符的食品时,因疏忽或过失造成下列责任或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第三者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或人身伤亡;
(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
(三)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上述第(一)与第(二)项每次事故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第(三)项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责 任 免 除
第三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
(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
(五)火灾、爆炸。
第四条 被保险人被主管部门吊销卫生许可证或责令停业整改而仍继续营业所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五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第三者自身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雇佣人员的人身伤亡;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款;
(四)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每次事故免赔额。
第六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义务
第七条 被保险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回答保险人就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八条 被保险人应按约定如期缴付保险费,未按约定缴付保险费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在本保险有效期限内,保险重要事项变更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应办理批改手续或增收保险费。
第十条 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缩小或减少损失;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程度。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引起诉讼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当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及时送交保险人。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故意出售不洁或不符合销售标准的食品。
第十三条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营业场所的卫生状况进行查验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并提供保险人需要的用以评估有关风险的详情和资料。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保险人对发现的任何缺陷或危险书面通知被保险人后,被保险人应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如不履行第七条至第十三条约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十五日后终止本保险。
赔 偿 处 理
第十五条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未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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