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及企业所得税政策
一、股权转让涉及概念
(一) 股权转让(股权收购)定义
股权转让是指企业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或出资部分或全部转让给 其他企业或个人的交易行为。
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 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收购 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财 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 知》财税[2009]59号)。分为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日 常业务以一般性税务处理为主,下边的介绍也以一般性税务处理为 主。
(二) 纳税人
股权转让交易涉及股权转让方(原股东)、股权受让方(新股东)、被 转让股权企业(被投资企业)三方。其中,股权转让方为股权转让交 易行为的纳税义务人,应就其取得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发 生的股权转让损失需经过税务机关审批后方能税前扣除。
(三)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 认收入的实现。
(四) 股权转让收入、成本、应纳税所得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股权转让方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货币形式或非
货币形式的收入。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
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 收入的非货
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 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方投资入股时向被投资企业实际交付 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 股权转让金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及第三款规定, 企业 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 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投资资产 成本为购买价款或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 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 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 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 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五)撤资减资涉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 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 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 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 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 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 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六)企业清算涉及股权投资所得或损失
1、清算的条件 财税[2009]60号文第二条规定:(1)按《公司法》、 〈〈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2)企业重组中需要按 清算处理的企业。
对于第一点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主要 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企业解散。合资、合作、联营企业在经营期 满后,不再继续经营而解散;合作企业的一方或多方违反合同、章程 而提前终止合作关系解散。(2)企业破产。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或者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 的,债权人或者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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