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规划区内乡村居民点建房规章制度.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4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4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规划区内乡村居民点建房规章制度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规划区是指我市办事处、港办事处和湖办事处 所辖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以及从市中心城区北至中伙铺镇街道。
统一规划建房的安置点。乡村居民点是指在规划区内的农民实行 集中安置。
第二条规划区内的农民新建、扩建、改建白用住房。
第三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区内乡村居民点建房的规划 审批及规划实施管理工作。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区内设置三个 规划管理派出机构。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区内乡村居民点建房的用地审批及 监督管理工作。各乡镇、办事处国土资源所负责规划区内农民建房用 地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严禁城镇居民和非本村农民在规划区乡村居民点内购地建 房;严禁农民将白住建房基地非法用于与他人联营入股、合作开发房 地产;严禁乡村村民非法出租、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严禁为城镇 居民和非本村农民非法购地建造的住房发放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 和房屋产权证。
第二章乡村居民点管理要求
第五条规划区内乡村居民点的选址应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由各乡镇、办事处组织编制所辖区域内经选定的乡村居民点修建性详 细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作为乡村居民点建设的规划依据。
第六条对已经明确需要拆迁腾村归并的村庄和零星分布的农民住 房。该村庄内只拆不建。农民现有住房如经危房鉴定部门鉴定确实存 在安全隐患的应优先安排在乡村居民点内建房。
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对依托原村庄进行建设或依据规划可 以保留现状的乡村居民点。结合居民点周边环境及村民意愿,划定居 民点用地红线控制范围,制定切实可行的规划建设方案,经审批后方 可实施。
必须在该居民点现场进行公布。乡村居民点的规划一经批准。
第七条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辖区内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民建房 所需宅基地。
第八条规划区内的农民在乡村居民点内按规定程序建设白用住 房。
使用未利用土地的面积每户不得超过 200平方米。农民建房使用 农用地的面积每户不得超过140平方米。
第三章申请条件和申报程序
第九条申请条件
(一)农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规定的乡村居民点内可以申请新 建、改建、扩建住房:
1无房户;
2因子女已达到婚龄。确需分户建房的
3因白然灾害需要搬迁或重建的
4因城市规划需要拆迁或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用的
5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原有住房确认属于危房的
6原居住村庄白有住房拆除重新建设的
7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本规定所称农民是指居住在规划区内的乡村村民。应符合 下列条件之一:
1户籍所在地一直在本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内的农民;
2原户籍所在地不在本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经批准迁入到本社 区居委会(村委会)实际居住时间满 5年的乡村村民。
凡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改变使用性质或赠与他人的不得在乡 村居民点内申请建房。第十条农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住房。
第十一条审批程序
(一) 符合条件的农民建房应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申 请。审查意见和上报名单必须张榜公示。公示期间为七天,公示期满 无异议的经乡镇、办事处审核后,方可向市城乡规划、土地行政主管 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建房手续。
(二) 农民建房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
(三) 农民建房申请办

规划区内乡村居民点建房规章制度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相关文档 更多>>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4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花开花落
  • 文件大小29 KB
  • 时间2020-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