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专款专用,防范信贷风险,保障购房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规划区域内申请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其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取、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遵循政府监管、银行配合、多方监督、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市区范围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河源市中心支行负责监督指导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
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市区范围内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监管协议的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的预售资金监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监管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及监管协议约定协同做好 1
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工作。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规定及监管协议的约定,诚信守法,自觉接受监管。
购房人应当遵照本办法规定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减少交易风险。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备案前预售给购房人,购房人依照合同约定支付的首付款、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按揭款以及其他形式的全部购房款项。
第六条 专用账户的设立:
(一)需要申请商品房预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专用账户;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工程监理机构、开户银行三方共同签订《河源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
(三)监管银行出具《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证明》。
《河源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及专用账户证明格式文本由监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 专用账户应当与商品房预售项目相对应,项目规模较大、分期开发的,每期可分别设立专用账户。同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多个商品房预售项目的,应当分别设立专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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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预售过程中,原则上专用账户不得变更、注销。如确需要变更的,需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并经房地产开发贷款银行同意后提交监管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变更、注销。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将监管银行以及专用账户的名称、账号、对应的POS机工号证明等信息在售楼部《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栏》公示。
第九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全部存入专用账户,在项目竣工之前,只能用于购买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税费及银行项目开发贷款利息,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预售申请获得许可后,应当根据项目建设方案及施工进度向监管部门书面申报后续工程量及所需的款项、用款计划,以及所需的税款。
后续工程量及所需的款项包括该商品房项目预售时现状至各项工程竣工验收,需要完成的工程量(包含土建工程、配电、给排水、通风设备管道、电梯及安装、道路、管网、照明、绿化、监控、通讯、网络等),以及所需购买的材料、设备的款项。
用款计划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工程的具体实际确定。
所需的税款以房屋预售价格核算项目总销售额,按税务部门征收的比例计算。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后续工程量及所需的款 3
项、用款计划,应当向监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二)未完成工程量、未支付工程款清单,及相关的合同复印件;
(三)未支付材料、设备款清单,及相关的购销合同复印件;
(四)税务部门核定的税费缴交数额或扣税协议;
(五)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后续工程量及所需的款项、用款计划由施工许可证上登记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盖章确认。
后续工程量及所需的款项发生变化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及时补充申报。
第十二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进入专用账户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比例留存,超出部分可以向监管部门申请使用。
项目预售后,专用账户内的资金按已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总金额的10%计算留存;建筑工程封顶并拆除排山后,专用账户内的资金按预售合同总金额的5%计算留存;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后,专用账户内的资金按预售合同总金额的3%计算留存。(本办法实施前已签约的,不追加留存)
专用账户对应监管的楼栋全部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申请解除专用账户的监管。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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