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thesis submitted to XXX in partial fulfillment of the requirement for the degree of Master of Engineering 民事实施中终止此次实施程序问题初探 李立峰 在实施实践中,部分法官对终止此次实施程序存在不一样认识,造成在实践中操作不一。有法院在裁定终止此次实施程序后,直接将案件报结;有法院在裁定终止此次实施程序同时,再向当事人发放债权凭证。笔者认为,因为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问题较少,各法院通常囿于以往做法。所以,有必需对终止此次实施程序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以期对规范实施行为有所帮助。 一、终止此次实施程序概念和特征 所谓终止此次实施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实施中,在查明被实施人暂无可供实施财产,经穷尽其它实施手段仍无法执结案件情况下,同意申请实施人发放债权凭证申请,依法裁定终止案件此次实施,将实施案件临时退出实施程序一个特殊制度。 终止此次实施程序通常有三个特点:一是终止此次程序是一个特殊终止,也是一个正当结案方法;二是在裁定终止此次实施程序同时,应该向当事人发放债权凭证,要两种文书同时含有;三是裁定书应写明已实施数额和还未满足数额,并注明恢复实施条件,通知权利人在未来能够再次提起实施。 二、终止此次实施程序应该注意问题 (一)终止此次实施程序前,应进行充足财产调查。 终止此次程序关键是针对暂无财产可供实施案件而言,为处理结案问题而创设一个制度,其前提是要经过充足财产调查。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要求,实施中被实施人财产调查路径有三种:一是被实施人申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要求,“被实施人未按实施通知推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应该汇报目前和收到实施通知之日前十二个月财产情况。”实施法官接收案件后,依据案件实际能够向被实施人发出《汇报财产令》,对被实施人申报财产或有设定抵押、被保全财产,实施法官应该立即查明财产情况,并采取对应实施方法;二是申请实施人提供。在实施中,申请实施人通常对被实施人较为了解。实施法官应该调动申请实施人提供财产线索有利原因,找到案件实施突破口。实施法官接收案件后,依据案件实际能够向申请实施人发出《查报被实施人财产通知书》。对申请实施人提供被实施人具体财产线索,实施法官应记入笔录,立即实施调查,并采取对应实施方法;三是实施法官调查。在实施中,实施法官应依法、主动行使调查权,需要进行大量财产调查。在财产调查中,要善于把握实施时机,采取正当合理手段控制财产。 在实施中,针对被实施人主体不一样,也要采取不一样财产调查方法。针对被实施人为自然人,应该集中查询被实施人及其配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登记等信息,向可能掌握被实施人财产线索其它单位和个人了解被实施人财产情况。在特殊情况下,依据申请实施人提供线索及提出申请,查询自然人到期债权、股权、股票、保险、知识产权、养老金和退休金等财产信息;针对被实施人为法人,应该集中查询被实施人银行存款及交易统计、车辆、房地产登记、工商税务登记等信息,向可能掌握被实施人财产线索其它单位和个人了解被实施人财产情况。在特殊情况下,依据申请实施人提供线索及提出申请,查询被实施人到期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信息。 (二)终止此次实施程序前,应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