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伤残鉴定标准细则.doc2016伤残鉴定标准细则
2016伤残鉴定标准细则2016-08-10浏览:分享人:方昭斌手 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2016年第2号公告, GB/T26341-20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 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2016年1月14日发布,2016年5月1日实施
附:
一、残疾分类
1、 分类原则
按不同残疾分为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 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
2、 视力残疾
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低下并且不能矫正或双眼视野 缩小,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视力残疾包括盲及 低视力。
3、 听力残疾
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听力障碍,听不 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 会参与。
4、 言语残疾
各种原因导致的不同程度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 上不愈或病程超过两年,而不能或难以进行正常的言语交流 活动,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包括:失语、运动 性构音障碍、器质性构音障碍、发声障碍、儿童言语发育迟 滞、听力障碍所致的言语障碍、口吃等。
注:3岁以下不定残。
5、 肢体残疾
人体运动系统的结构、功能损伤造成的四肢残缺或四 肢、躯干麻痹(瘫痪)、畸形等导致人体运动功能不同程度丧 失以及活动受限或参与的局限。
肢体残疾主要包括:
a) 上肢或下肢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缺失、畸形 或功能障碍;
b) 脊柱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
c) 中枢、周围神经因伤、病或发育异常造成躯干或四 肢的功能障碍。
6、 智力残疾
智力显著低于一般人水平,并伴有适应行为的障碍。 此类残疾是由于神经系统结构、功能障碍,使个体活动和参 与受到限制,需要环境提供全面、广泛、有限和间歇的支持。
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18岁之前),由于各种 有害因素导致的精神发育不全或智力迟滞;或者智力发育成 熟以后,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智力损害或智力明显衰退。
7、 精神残疾
各类精神障碍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由于存在认知、 情感和行为障碍,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8、 多重残疾
同时存在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 智力残疾、精神残疾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残疾。
二、残疾分级
1、 分级原则
各类残疾按残疾程度分为四级,残疾一级、残疾二级、 残疾三级和残疾四级。残疾一级为极重度,残疾二级为重度, 残疾三级为中度,残疾四级为轻度。
2、 视力残疾分级
按视力和视野状态分级,其中盲为视力残疾一级和二
级,低视力为视力残疾三级和四级。视力残疾均指双眼而言, 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如仅有单眼为 视力残疾,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则不属于视力残疾 范畴。视野以注视点为中心,视野半径小于10度者,不论 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3、 听力残疾分级
听力残疾分级原则
按平均听力损失,及听觉系统的结构、功能,活动和 参与,环境和支持等因素分级(不配戴助听放大装置)。
注:3岁以内儿童,残疾程度一、二、三级的定为残疾 人。
听力残疾一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极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 损失大于90 dBHL,不能依靠听觉进行言语交流,在理解、 交流等活动上极重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极严重 障碍。
听力残疾二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
失在(81〜90) dBHL之间,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重度受限, 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严重障碍。
听力残疾三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 损失在(61〜80) dBHL之间,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中度受 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碍。
听力残疾四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 失在(41〜60) dBHL之间,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轻度受限, 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轻度障碍。
4、言语残疾分级
言语残疾分级原则
按各种言语残疾不同类型的口语表现和程度,脑和发
音器官的结构、功能,活动和参与,环境和支持等因素分级。
言语残疾一级
脑和/或发音器官的结构、功能极重度损伤,无任何言
语功能或语音清晰度小于等于10%,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 未达到一级测试水平,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极严重障碍。
言语残疾二级
脑和/或发音器官的结构、功能重度损伤,具有一定的 发声及言语能力。语音清晰度在11%〜25%之间,言语表达能 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二级测试水平,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 严重障碍。
言语残疾三级
脑和/或发音器官的结构、功能中度损伤,可以进行部 分言语交流。语音清晰度在26%〜45%之间,言语表达能力等 级测试未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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