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管理办法.ppt处方管理办法
2007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53号
《处方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1月27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高强
二〇〇七年二月十四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重点:
1. 必须是由取得执业资格的医师开具的处方方可调剂;
2. 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3. 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进行销售、调剂和使用。
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一、处方格式和印刷统一
二、处方书写规范化
三、剂量、数量、剂型细化
关键点
一、处方格式和印刷统一
第五条 处方标准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二、处方书写规范化
第六条 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一) 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 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 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四) 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二、处方书写规范化
我院处方常见的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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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曲克芦丁——曲克路丁、丁咯地尔——丁格地尔
银翘冲剂——银召冲剂、阿司匹林——阿斯匹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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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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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复合维生素B——VitB-Co,VBco、复方罗布麻——co罗布麻、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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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多潘立酮—多泮立酮、甲巯咪唑—甲硫咪唑、食—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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