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图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 颁布单位) 20130109( 颁布时间) 20130301( 实施时间)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 263 号( 文号) 四川省地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地图编制第三章地图审核第四章互联网地图服务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四川省地图管理办法》已经 2012 年 12月4 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 117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3 年3月1 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图管理, 保证地图质量, 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图包括下列向社会公开的地图: (一)纸质地图、电子地图,立体地图、影像地图,互联网地图等; (二) 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广告、影视等插附的地图; (三)各类产品附有的地图图形。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编制、审核、互联网地图服务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涉密地图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地图的统一监督管理;市(州) 、县(市、区)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图的统一监督管理。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图出版、印刷、发行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 负责与本部门有关的地图管理。第五条省民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省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并由省人民政府发布。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机制,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纳入中小学校教学内容。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地图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第二章地图编制第八条从事地图编制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测绘资质证书, 并在行政许可范围内开展地图编制工作。地理信息采集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测绘作业证件。第九条外国组织或者个人从事地图编制活动的, 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第十条从事地图编制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执行国家地图编制技术标准和规范。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危害国家安全,不得表示下列内容: (一)危害国家统一和主权、领土完整; (二) 国防安全内容, 包括未公开的机场, 已公开机场的内部结构及其运输能力属性, 专用铁路及站内火车线路、铁路编组站, 专用公路等; (三) 各种军事设施、军事禁区, 以及国防、军事管理区、涉密单位及其内部设施等; (四) 国家规定的与公共安全相关的单位和设施, 包括监狱、刑事拘留所, 以及武器弹药、爆炸物、剧毒物、危化品、放射性物品集中存放地等; (五)涉及国家经济命脉的设施,包括大型水利设施、电力设施、通信设施、石油和燃气设施及重要战略物资储备库等对人民生产生活有重大影响的民用设施; (六) 涉密地理信息数据, 包括重力数据、测量控制点, 以及未依法公布的空间平面坐标数据和高程数据等; (七) 未依法公布的地理信息数据, 包括未公开的港湾、港口、码头、沿海潮湿地带的详细性质, 高压电线、通讯线、管道的属性, 江河的通航能力、水深、流速、底质和岸质属性, 水库的库容数据等, 桥梁的限高、限宽、净空、载重量和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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