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 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省直单位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以下简称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的缴存管理,具体包括: (一)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开户、变更、注销; (二)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设立、封存、启封;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核定; (四)住房公积金的汇缴、补缴; (五)住房公积金的计息、对账、查询。第三条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 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 (三) 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社会团体。第四条在职职工是指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工作, 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 不包括外方及港、澳、台人员), 以及有工作岗位, 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 等原因暂未工作, 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第二章登记及账户设立第五条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第六条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 30 日内到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并指派专人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应持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汇缴登记表》、《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专管员证表》、《阳光卡办理申请表》到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第七条单位应在办理完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之日起 20 日内持中心审批的资料, 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新录用或新调入职工的, 应当自录用或调入之日起 30 日内到中心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或者转移手续。第八条单位名称、地址等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 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持登记信息变更报告和相关文件到中心办理变更登记。第九条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 应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 30 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应出具单位变更或注销登记报告和相关证明文件。第十条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等个人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 应由职工本人或单位专管员持单位开具的信息变更证明、身份证和住房公积金阳光卡复印件来中心办理变更登记。第三章缴存第十一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最高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 倍。新参加工作或新调入单位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按照职工本人当月工资计算。第十二条中心每年对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年审一次, 适时调整并公布每年的缴存最高、最低比例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最高、最低额度。第十三条缴存单位每年应根据中心公积金年审审批情况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比例进行调整。同一单位职工应当执行同一缴存比例,且单位与职工缴存比例须一致。第十四条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是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本人和所在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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