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53号
《处方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1月27日 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高强
二〇〇七年二月十四日
第一章 总 则 (1-4条)
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5-7条)
第三章 处方权的获得 (8-13条)
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14-28条)
第五章 处方的调剂 (29-42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43-53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54-59条)
第八章 附 则 (60-63条)
共8章63条
第一条:宗旨 和依据
,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
《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处方的概念
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使用范围)
第三条 监督管理
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遵循的原则
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5条-13条)
第五条 处方标准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第六条 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
,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第二章 第六条 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第二章 第六条 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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