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优质结构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市建设工程主体结构质量水平,促使参与建设各方行为主体增强质量意识,加强质量管理,认真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规范,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工业与民用建筑、市政、园林建设工程、各类专业主体工程及构筑物。市优质结构工程的评选重点是建筑物、各类专业工程以及构筑物的基础与主体结构工程。第三条市优质结构工程是评选市优质工程的基础。市优质结构工程是我市授予施工企业的结构工程质量奖励,其评选前提必须是单位工程基础与主体结构分部均得到市、县(市、贾汪区) 两级工程质量监督站的核验确认, 达到“优良”等级。第四条徐州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市优质结构工程的评审工作,组织有关人员成立徐州市优质结构工程评审委员会, 实施评审工作。委员会下设徐州市优质结构工程评审工作办公室。徐州市优质结构工程评审工作办公室设在徐州市土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评审的具体工作。第二章评审条件第五条凡工程施工面积或工作量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以申报: 1. 市区住宅工程建筑面积 2000 平方米以上,县区住宅工程建筑面积 1500 平方米以上的。 2. 工业厂房、仓库、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 2000 平方米以上的; 3. 市政工程工作量 1000 万元以上的; 4. 园林建筑工程工作量 500 万元以上的; 5. 住宅小区或组团建筑面积 20000 平方米以上的; 6. 构筑物建筑安装工作量 100 万元,其它专业工程建筑安装工作量 1000 万元以上的。第六条工程自开工起至主体结构施工结束期间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第三章评审标准第七条优质结构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规范要求, 并在以下六个方面均超过我市同类工程的优良水平。 1. 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有保证工程质量的具体措施和完善的质量责任制度,文明施工; 2. 实测数据; 3. 目测观感; 4. 水、电、有线电视、电信通讯设备预埋配管; 5. 质量保证资料与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资料; 6. 采用新材料、新工艺,在保证和提高工程质量方面有特色。第四章申报程序第八条凡争创市优质结构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 应在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施工前向徐州市优质结构工程评审工作办公室申报创优目标和创优措施。经审查后,符合申报条件的予以受理。申报优质结构工程的施工企业,必须对重要结构部位的施工过程拍摄录像和照片,备查。第九条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施工结束后, 施工企业自评质量等级, 建设( 监理) 单位予以认定, 并经工程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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