茗山乡社会矛盾化解层级管理实施细则茗山乡社会矛盾化解层级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全乡“大调解”工作, 切实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 根据中央、省、市关于建立矛盾纠纷层级管理机制, 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精神,结合我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社会矛盾化解层级管理基本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协调一致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坚持依法调解、法理情结合原则;坚持抓早抓小、及时化解原则;坚持案结事了原则。第三条: 立足社会矛盾纠纷排查零疏漏、信息研判零失误、化解调处零激化,着力建设规范完善的社会矛盾纠纷排查研判、化解、考核机制, 进一步强化全乡各级各部门的责任意识, 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消解存量,控制增量,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第二章社会矛盾收集第四条社会矛盾来源:摸排调查、群众( 来信来电) 来访、上级转办、领导交办和舆情披露等五类。第五条社会矛盾排查按照条块结合、逐级上报的要求, 实行适时排查、定期排查和集中排查。适时排查主要指综治联系户和调解信息员随时排查; 定期排查主要包括村( 社区) 每周一次排查、乡镇(场) 每半月一次排查和乡每月一次排查; 集中排查主要包括乡镇( 街道)、乡在重大节点对重要部门、行业、领域以及重点地区集中排查。对排查的社会矛盾要分类登记、汇总建档,并逐级上报。第六条受理群众来信来访主要包括村(社区)、乡镇(街道) 、乡综治维稳联动中心(室) 受理, 部门受理以及其他方面受理。受理的来信来访事项要全面登记、建立档案。属于本级本部门处理的,按照责任分工进行处理; 不属于本级本部门处理的, 按照责任分工及时上报。第七条对于上级转办、领导交办的群众来信来访事项, 及时受理登记, 报告本级本部门领导, 提出明确处理意见。对于舆情披露的社会矛盾,及时核实情况,报告本级本部门领导,提出明确处理意见; 处理意见和处理结果及时向媒体反馈,积极正面引导舆论。第三章社会矛盾风险等级评估第八条社会矛盾风险等级评估按照谁受理、谁评估的原则进行。乡、乡对本辖区内排查、受理的社会矛盾在 1 日内评估确定风险等级; 对可能引发重大事件的社会矛盾,要立即评估,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坚决防止矛盾激化升级或引发重大事端。第九条社会矛盾风险级别分为 III 、 II、I 级。(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社会矛盾为 III 级社会矛盾: 1 、发生在同一村(社区)范围内,或发生在驻乡镇(街道)单位内部的矛盾纠纷; 2 、发生时间在 6 个月以内的矛盾纠纷; 3 、涉及 2 户家庭或 5 人以下的矛盾纠纷; 4 、未造成人身伤害的矛盾纠纷; 5 、未到乡(市、区)及乡级以上上访的矛盾纠纷; 6 、其他轻微、较小的矛盾纠纷。(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社会矛盾为 II 级社会矛盾: 1、发生在同一乡镇( 街道) 范围内但跨村( 社区), 或乡直部门(含派出机构)管理服务范围内的矛盾纠纷; 2 、发生时间在 6 个月以上、 1 年以内的矛盾纠纷; 3 、涉及 2 户家庭以上或 5 人以上、 10 人以下(含 10 人)的矛盾纠纷; 4 、造成人身伤害致残 4 级以下(不含 4 级),或非正常死亡 1 人, 且无激化苗头的矛盾纠纷; 5 、有非正常上访或群体性事件苗头的矛盾纠纷;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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