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颁布单位) 19940916( 颁布时间) 19941101( 实施时间)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1994年9月16日广东省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4年9月16日公布 1994 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综治委的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三章打击违法犯罪第四章治安防范和群防群治第五章治安管理责任与考核第六章社会保障第七章奖励和惩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深圳经济特区( 以下简称特区) 社会治安秩序, 保障特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结合特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 必须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 运用政治、法律、行政、经济、文化、教育等手段对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进行综合治理, 打击和防范违法犯罪,保持社会稳定。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纳入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以及依法治市的总体规划,制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 实行目标管理。设立深圳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市综治委) 主管深圳特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第四条公安机关是社会治安的主管部门,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治安行政管理, 打击扰乱社会治安的违法犯罪行为, 维护社会秩序。第五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贯彻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预防为主、打防并举; 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原则; 治安管理领导责任制原则;社会保障和抚恤奖励原则。第六条本条例适用于深圳特区的一切单位和个人。第二章综治委的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七条各区、镇和街道办事处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在市综治委领导下,主管本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各级综治委下设办公室处理日常工作。第八条综治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 宣传贯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执行上级有关决定; (二)制定本辖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 组织协调各执法部门的治安管理执法工作, 综合管理各单位的防范措施和群防群治; (四) 检查监督各部门、各单位的治安管理工作, 考核评价治安管理领导责任制; (五)调查研究,总结推广经验,表彰先进。基层综治委应当配合公安机关打击治安违法,建设文明安全小区,指导帮助居民( 村民) 委员会开展治安联防, 协助有关部门管理暂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第三章打击违法犯罪第九条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应当在自己的法定职责范围内, 依法打击治安违法犯罪活动。对于杀人、盗窃抢劫诈骗、绑架勒索、走私贩私、制毒贩毒吸毒、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赌博、嫖娼卖淫、制造贩卖假钞、盗窃抢劫、私藏枪支弹药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 应当从重从快惩处。对于进行上述犯罪的策划者、组织者和黑社会组织应当重点打击。属于企业法人犯罪的, 对该企业法定代表人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司法机关对案件办理中发现的社会治安管理方面的问题, 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建议。第十条特区管理线的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特区法规规定放行进入特区的人员, 严禁无合法证件人员的进入, 及时处理管理线上的违法犯罪行为; 应当定期检查维修特区管理线的隔离设施, 及时修补损坏的设备及道路设施。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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