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本规程要求了生猪进入屠宰场(厂、点)(以下简称场(厂、点))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验、同时检疫、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统计等操作程序。
本规程适适用于中国境内生猪屠宰检疫。
(14种)
口蹄疫、猪瘟、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猪副伤寒、猪Ⅱ型链球菌病、猪支原体肺炎、副猪嗜血杆菌病、丝虫病、猪囊尾蚴病、旋毛虫病。
入场(厂、点)时,含有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实》,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要求。
无要求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根据农业农村部要求需要进行试验室疫病检测或快速检测,检测结果合格。
推行本规程要求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要求。
(厂、点)监督查验
查证验物。查验入场(厂、点)生猪《动物检疫合格证实》和佩戴畜禽标识。
问询。了解生猪运输途中相关情况。
临床检验。检验生猪群体精神情况、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情况。
结果处理
合格。《动物检疫合格证实》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要求、临床检验健康,方可入场,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实》。场(厂、点)方须按产地分类将生猪送入待宰圈,不一样货主、不一样批次生猪不得混群。
不合格。不符合条件,按国家相关要求处理。
消毒。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消毒。
申报受理。场(厂、点)方应在屠宰前 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依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给予受理。受理,应该立即实施宰前检验;不予受理,应说明理由。
受理方法。现场申报。
屠宰前 2小时内,官方兽医应根据《生猪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验”部分实施检验。
结果处理
合格,准予屠宰。
不合格,按以下要求处理。
发觉有口蹄疫、猪瘟、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等疫病症状,限制移动,并根据《中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农业农村部相关做好动物疫情汇报等相关工作通知》 (农医发〔20XX〕 22 号)和《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XX〕25号)等相关要求处理。
发觉有猪丹毒、猪肺疫、猪Ⅱ型链球菌病、猪支原体肺炎、副猪嗜血杆菌病、猪副伤寒等疫病症状,患病猪按国家相关要求处理,同群猪隔离观察,确定无异常,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按《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XX〕25 号)等相关要求处理。
怀疑患有本规程要求疫病及临床检验发觉其它异常情况,按对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试验室检测,并出具检测汇报。试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经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同意符合条件试验室负担。非洲猪瘟快速检测须使用符合农业农村部要求检测方法或试剂盒。
发觉患有本规程要求以外疫病,隔离观察,确定无异常,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按《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XX〕25 号)等相关要求处理。
确定为无碍于肉食安全且濒临死亡生猪,视情况进行急宰。
监督场(厂、点)方对处理患病生猪待宰圈、急宰间和隔离圈等进行消毒。
和屠宰操作相对应,对同一头猪血、头、蹄、内脏、胴体等统一编号进行检疫。
非洲猪瘟快速检测
监督场(厂、点)方根据农业农村部要求开展非洲猪瘟快速检测。
快速检测结果为阴性,继续实施检疫。
快速检测结果为阳性,应将阳性样品立即送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确诊。
头蹄及体表检验
视检体表完整性、颜色,检验有没有本规程要求疫病引发皮肤病变、关节肿大等。
观察吻突、齿龈和蹄部有没有水疱、溃疡、烂斑等。
放血后脱毛前,沿放血孔纵向切开下颌区,直到颌骨高峰区,剖开两侧下颌淋巴结,视检有没有肿大、坏死灶(紫、黑、灰、黄),切面是否呈砖红色,周围有没有水肿、胶样浸润等。
剖检两侧咬肌,充足暴露剖面,检验有没有猪囊尾蚴。
内脏检验。取出内脏前,观察胸腔、腹腔有没有积液、粘连、纤维素性渗出物。检验脾脏、肠系膜淋巴结有没有肠炭疽。取出内脏后,检验心脏、肺脏、肝脏、脾脏、胃肠、支气管淋巴结、肝门淋巴结等。
心脏。视检心包,切快乐包膜,检验有没有变性、心包积液、渗出、淤血、出血、坏死等症状。在和左纵沟平行心脏后缘房室分界处纵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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