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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序号
法律法规
违法行为
法定罚则
处罚阶次
档次
违法情形
处罚标准
39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甲
违法行为特别严重
1
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没收违法所得,建议吊销资质证书
2
在执法过程中拒不接受调查的,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建议降低资质等级
乙
违法行为严重的
1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屡教不改的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
2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
丙
违法行为一般的
1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没收违法所得
2
经处罚后再犯的
,没收违法所得
丁
违法行为轻微的
1
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没收违法所
2
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设计费1﹒1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3
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主动改正,积极配合处理,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设计费1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40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甲
违法行为特别严重
1
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在执法过程中拒不接受调查的,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
工程量5000万元以上,且屡教不改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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