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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土资源厅.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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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
赣国土资字〔2014〕34号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2014年
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赣州市矿产资源管理局,厅机关各相关处室、相关直属单位: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29号),结合我省实际,厅制定了《江西省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
2014年4月10日
江西省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
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落实服务发展、保护资源、维护权益的总要求,持续加强对国土资源开发利用的全面监管,充分发挥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在促进各地依法依规管地用地、管矿用矿的重要作用,进一步规范全省土地、矿产保护和开发利用秩序,确保顺利完成2014年全省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2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对象和任务
(一)工作对象。
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工作对象为国土资源部下发的疑似违法用地图斑,包括以下四类:一是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中的新增建设用地与台建设用地审批信息套合不一致的新增建设用地图斑;二是土地变更调查国家级外业核实认定不真实,及审核未通过的设施农用地和临时用地,作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图斑;,应按公路用地进行变更而未变更,作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图斑;四是2012年度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中地方填报为“空闲地”但2012、2013两年度遥感影像均显示为已建设的图斑。
 
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工作对象为国土资源部下发的矿产疑似违法图斑。
(二)工作任务。
对国土资源部下发的疑似违法图斑逐一核查,对发现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依法查处并全面整改;根据监督检查结果,评估一个地区年度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状况,对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严重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约谈,依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令)对违法用地严重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实施问责,保护国土资源,维护群众权益;通过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反映出的违法问题,检验及时发现、制止、报告、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情况,对日常执法工作进行分析评估、督促检查。
二、工作步骤
(一)启动部署(4月30日前)。
省厅制定下发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通知和实施方案,全面动员部署,并适时组织开展业务培训。
各地根据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下发具体工作方案,组织部署本辖区的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二)核查督导及整改查处(7月31日前)。
5月至6月,省厅将国土资源部制作下发的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图件数据转发各设区市,作为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依据。适时开展工作调研和督查,直接查处、挂牌督办和公开通报重大典型案件,指导推动各地工作开展。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图件数据下发前,组织所辖县(市、区)结合变更调查工作开展自查整改;图件数据下发后,组织所辖县(市、区)对图斑逐一核查、整改和查处,开展督导、挂牌督办和公开通报案件,并配合国土资源部和省厅开展随机抽查及督查工作。
(三)数据审核和验收(8月30日前)。
7月31日前,各设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完成市级数据审核和市级验收工作,并向省厅报送土地和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数据成果和验收报告。
8月15日前,省厅对各设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的数据进行书面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反馈各地整改纠正。
8月30日前,省厅组织完成省级验收工作。各设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省厅上报数据成果和工作报告。
开展土地例行督察的抚州市和宜春市的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数据成果由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提供,汇入省厅后报部。 
(四)警示约谈和启动问责(9月30日前)。
省厅根据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反映的各地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情况进行综合排序,确定警示约谈对象,报请省政府同意后,对问题严重地区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警示约谈;依据15号令,启动问责。配合省监察厅、省人保厅对违法用地严重地区的县级以上政府主要领导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
实施问责。同时,汇总全省卫片执法监督检查数据成果和工作开展情况,报经省政府审核同意后,上报国土资源部。
省级警示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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