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 ,39
篇一:《劳动合同法》 39 40 条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 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 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 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 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 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 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 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
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 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篇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无偿解除劳 动合同解读
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 害”
的理解
《劳动合同法》第 39 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 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是指劳 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没有按照岗位职责履行自己的义 务,违反其忠于职守、维护用人单位利益的义务,有未尽职 责的严重过失行为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故意行为, 使用人单位有形财产、无形财产遭受重大损害,但不够刑罚 处罚的程度。 在适用该条时,需注意劳动者有严重失职、 营私舞弊行为的,用人单位并不能理所当然地解除劳动合同, 还得具备一个条件,即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 重大损害的。未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 同。如何认定“重大损害”呢?法律并无具体规定,司法实 践中也无统一标准可供参考。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 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 1994]289 号第 25 条 第 3 款规定,“重大损害”由企业内部规章来规定。因为企 业类型各有不同,对重大损害的界定也千差万别,故不便于 对重大损害作统一的解释。若由此发生劳动争议,可以通过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其规章规定的重大损害进行认定。
【典型案例】案例一: 钟先生于XX年3月份入职深圳
某公司品检部担任产品检验员职务,公司与钟先生签订了劳 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工资为
3000元/月。XX年10月,公司 以钟先生工作严重失职本应抽检 50 件产品只抽检 30 件产品 导致公司重大损害为由解除与钟先生的劳动合同。钟先生辩 称,虽然少抽检了部分产品,但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并没有质 量问题,公司以工作严重失误为由将他辞退显然是想辞退后 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找的理由,如果公司坚持要辞退,必须 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认为,他们辞退钟先生是因为钟先生 工作的严重失误导致了公司重大损失,现在只将钟先生辞退 而没有要求钟先生赔偿损失已经是仁至义尽了,对于钟先生 要求给予他经济补偿,该公司坚决不同意,只同意支付当月 工资。双方经多次协商未果,钟先生申请劳动仲裁。 仲裁
庭认为,公司以钟先生严重失职导致公司重大损失为由提出 解除劳动合同,但未能提出相关证据证明公司存在重大损失。 因此,公司单方面解除与钟先
生的劳动合同的理由不成立,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
经济补偿金
案例二: 1998 年 2 月,李某进入深圳某塑胶模具厂工 作,由于李某技术水平高,公司给他的待遇也不低,月工资 5000元。XX年9月,李某在生产过程中由于操作失误,导 致一套模具损坏,公司花了二万余元才将该损坏的模具修复 好。公司以李某严重失职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为由辞退了 李某。XX年10月,李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 偿金 45, 000 元及代提前通知金 5000 元。仲裁委员会驳回 了其申诉请求,李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上,公司答
辩称《公司规章制度》明确规定:严重失职,并造成经济损 失 10, 000 元以上的, 公司有权辞退, 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李某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相关条款的规定,属于严重失职, 并造成公司经济损失 20, 000 元以上,应予以辞退,所以不 同意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法院审理后认 为,XX年9月,李某在生产过程中由于操作失误,导致一套 模具损坏,造成公司经济损失达二万余元,按照公司已经公 示的规章制度规定,李某行为属于严重失职,公司以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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