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一、总则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建设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1. 本条例适用于在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学生。
2. 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3.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取消学籍转试读;开除学籍。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专业科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者,给予以下处分:
4. 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公安机关拘留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 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司法和公安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但不予处罚者,学校可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受处分者,同时执行下列处罚: 5.
(1) 受警告以上处分者一年内取消评优和奖学金评定及出席团代会、学代会资格,不得担任班团干部。
(2) 受留校察看处分以上者,当学期的操行评定为不合格。
(3) 受过处分且在毕业时未撤销处分者,不予推荐就业。
(4)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内有明显进步,可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对经教育仍不悔改者,给予取消学籍转试读或开除学籍处分。
(5) 因违纪或因学业问题作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 不按学校规定办理退学手续,不按时离校,纠缠学校,干扰学校正常秩序者,由保卫人员强制离校。
(6) 毕业生离校前犯有错误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扣发其毕业证书,由工作单位继续察看,察看满一年后由本人申请,工作单位提出意见,报学校审定后再发给毕业证书。
6. 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以从轻处分:
(1) 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可从轻处分。
(2) 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可从轻处分。
(3) 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7. 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处分:
(1) 拒不承认错误;
(2) 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
(3) 曾受过一次处分,第二次违纪时从重处分;
(4) 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含两种),或同时触犯本条例 两条(含两条)以上规定的;
(5) 勾结校外人员作案,违反本条例;
(6) 违纪群体为首;
(7) 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8. 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程序与管理。
(1) 给予学生取消学籍转试读处分由班主任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专业处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做出处分决定,报主管校长批准。
(2) 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工作处提出,主管校长审核,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后做出处分决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3) 学校各专业处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清楚,必要时报保卫处调查。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处,由学生处按规定处理。
(4) 案情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由保卫处或派出所负责调查。各处在调查学生违纪事件中遇有困难,可提请保卫处调查。保卫处或派出所调查清楚后,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处,由学生处按规定处理。
(5) 对事实清楚的违纪案件,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一天内,做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
(6) 在处理学生违纪事件时量度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时,学生处有权提出异议,要求重新审议。
(7) 违纪事件涉及不同专业科的学生时,由学生处协调处理。
(8) 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处有权对违纪者直接做出处分决定。
(9) 学生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由学生处及时将有关材料存入文书档案,并将处分决定存入学生人事档案;学生受.
到记过以下处分的,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存入文书档案。
(10)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试读则以一学期为限。在处分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终止;有突出贡献者,经本人申请,专业处审核,学生处审查,主管校长批准。可提前终止(察看期不能少于六个月,试读期不少于三个月);经教育不改或又犯错误者,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毕业班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或取消学籍转试读的处分。
(11)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做出后当天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由学校给予遣送离校,其善后问题,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9. 处分决定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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